张人社通〔2025〕14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分级星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4日
张掖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
信用分级星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评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包括:信用行为的认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修复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主要包括:
(一)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技工院校;
(二)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主要包括:
(一)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评价机构;
(二)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四条 对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坚持教育和引导、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对县(区)的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许可的培训机构和属地范围已备案的评价机构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第六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信息由市、县(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记录,县(区)人社部门记录的,应向市人社部门归集。需要纳入张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由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准确、完整,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评价
第八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分级星级评价主要依据其遵守职业培训和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和评价以及年检等方面的情况,结合星级评价标准得分确定,一般分为四个等级:A级(五星级)、B级(四星级)、C级(三星级)、D级。
第九条 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五星级)、B级(四星级)、C级(三星级)。
(一)基本条件
1.近两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
2.近两年内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政策规定行为的;
3.评价周期内在“信用中国”未查询到相关不良记录的;
4.上年度培训机构年检结果为合格的。
(二)信用分级条件
1.A级(五星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90分以上的。
2.B级(四星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75分至89分之间的。
3.C级(三星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60分至74分之间的。
第十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
(一)近两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两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政策规定,受到移除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处理的;
(三)上年度培训机构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定等次的;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的;
(四)评价周期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五星级)、B级(四星级)、C级(三星级)。
(一)基本条件
1.备案周期内无违反技能评价法律法规行为的;
2.备案周期内无违反技能评价政策规定行为的;
3.备案周期内在“信用中国”未查询到相关不良记录的。
(二)信用分级条件
1.A级(五星级):备案周期内原则上评价机构每季度必须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2.B级(四星级):备案周期内组织评价批次在4次以上,且每年不少于1次。
3.C级(三星级):备案周期内组织评价批次少于3次,且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
(一)备案周期内因违反技能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备案周期内因违反技能评价政策规定,受到暂停技能评价六个月以上处理且整改未到位,不能正常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备案周期内一年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四)备案周期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三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周期为两年。评价周期内,新备案的评价机构暂定为三星。
第十四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程序如下:
(一)培训机构评价程序
1.市、县(区)人社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评价”的原则,由下发行政许可市、县(区)人社部门对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依据张掖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评价初评,并将星级评价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2.市人社部门对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价机构评价程序
1.县(区)人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评价机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并开展星级评价初评,将星级评价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2.市人社部门对评价机构星级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级(五星级)的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市、县(区)级重点培训项目中,申请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支持牵头培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
(三)优先推荐创建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四)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批准开展高级工职业技能培训;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为B级(四星级)的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市、县(区)级重点培训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培育;
(三)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县(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评价为C级(三星级)的培训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评价为D级的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
(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法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评价为A级(五星级)的评价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领域项目申报、职业(工种)调整及相关试点工作;
(二)在本市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具有相对优势实力和广泛影响力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为高级工以上评价等级;
(三)在日常督导、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评价为B级(四星级)的评价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酌情调整评价职业(工种)及考核项目;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为C级(三星级)的评价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综合研判备案期内开展评价情况,取消部分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或降低部分职业(工种)评价等级。
(二)在日常督导、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为D级的评价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依规限制开展技能评价,直至终止备案;
(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可以到市、县(区)人社部门申请查询信用等级信息,对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等级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张掖)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认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分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接到培训和评价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的信用信息状态不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经行政许可设立在我市的技工学校、其他面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和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自主认定的企业和技工学校的信用分级评价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