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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整合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10 10:36

来源: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建金〔2025〕18号),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进行整合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政策

(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转入管理。异地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

(二)积极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按照“自主自愿,应缴尽缴”的原则,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按月缴存额的3%连续24个月给予财政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支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表》,并上传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提取政策

(一)进一步简化租房提取要件。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能够通过联网核实的,只提供无房承诺书,不再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二)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400元。

(三)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以及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四)增加租房提取频次。租房提取频次由每年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提取。

(五)支持跨区通勤的缴存人租房提取。跨区通勤的缴存人,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扩大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范围。缴存人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分摊的费用。

(七)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城镇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支付个人分摊的费用。

(八)开展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已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以按月划扣或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九)支持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贷款本息。我市缴存人在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十)支持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我市缴存人已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政策

(一)规范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近3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和因化解“登记难”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20%: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人家庭购买取得相关标识证书的装配式及星级绿色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市级以上劳模工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调整最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调整为30年。支持各类缴存人员“商转公”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贷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四)提高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标准。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将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至60%。

(五)统一首套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六)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按我市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七)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账户

1.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资金划转。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2.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资金划转。借款人购买现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中约定的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资金划转。借款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按约定划入监管账户或售房人银行账户。

4.异地贷款的资金划转。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的银行账户。

贷款资金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四、其他方面

(一)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缴存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租赁合同信息应通过房屋租赁所在地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系统查询。

(二)增加贷款还款方式。在现有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按月还款方式。

(三)开通还款方式变更业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期间可申请办理还款方式变更业务。

(四)开通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期间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或缩短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变更后,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质押人、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延长后,应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五)明确共有产权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额度。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缴存人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或贷款额度以买受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对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按照等额计算。

(六)实施“陇原人才卡”持卡人差别化提取和贷款政策。持有“陇原人才卡”的缴存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贷银行应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业务支出”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增加“逾期贷款清收费支出”和“风险防控费支出”等二级明细科目,支付相关费用,详细准确地反映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信息。委托贷款手续费应按规定考核后支付,且不得高于规定限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提高逾期贷款案件执行效率,确保缴存人利益不受损失。

本次政策调整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若遇中央、省、市政策变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