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2025年 > 第3期 > 部门文件

关于修订印发《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10 10:21

来源: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发改价格〔2025〕26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

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9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发改价格成本〔2021〕25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掖市公安局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掖市自然资源局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

                       张掖市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有效调控作用,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工作。

市、县区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财政、税务、城市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政府所在地道路路内停车位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全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市区级及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国有)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及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提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1.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

2.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位)。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国有)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场(位)。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位)。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含)以下或载客9人(含)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季、半年、年)等方式计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包季、半年、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包季、半年、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九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充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按区域、类型制定差别价格政策,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前期经过价格调研和成本监审及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制定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2、3、4、5。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安全防范、提升服务质量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人工计时单据。

第十二条  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价范围的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及城市边缘、旅游景区(点)等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确需单独定价的,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定价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调)价事由;

(二)停车场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场地位置示意图及停车场(位)总平面图;

(四)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调)价申请后,对符合定(调)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定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定(调)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四)在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新能源车辆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再收取停放服务费,充电完成后按相关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在各类停车设施停放享受机动车停放服务费8折优惠。

第十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见附件6),标明停车设施所属类型和价格管理方式、责任单位(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在机动车停放和驶离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与停放人核实停放时间和驶离时间,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税务部门12366投诉举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私自设立停车场(位)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和城市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掖市公安局、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掖市自然资源局、张掖市交通运输局、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发改价格成本〔2021〕2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张掖机场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张发改价格成本函〔2022〕1号)同时废止。其间,如遇国家、省上政策调整,以国家、省上规定为准。

附件:1.实行政府定价的甘州区公共道路路内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实行政府定价的市政府所在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实行政府定价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实行政府定价的甘州区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政府所在地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6.张掖市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略)

附件1

实行政府定价的甘州区公共道路路内

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摩托车

2元/辆·次。

二、小型车

(一)日间,早7:00(含)至晚22:00实行计时收费,第1小时收费3元/辆,1小时以后每增加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二)夜间,晚22:00(含)至次日早7:00实行免费停放。

三、相关要求

(一)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不收费。

(二)以每个自然日(0—24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附件2

实行政府定价的市政府所在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摩托车

1小时以内(含)收费1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5元。

二、小型车

(一)地面停放,1小时以内(含,下同)收费2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

(二)地下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超过半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22元。

三、大型车

(一)地面停放,1小时以内(含,下同)收费3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

(二)地下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收费5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

四、相关要求

(一)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不收费。

(二)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五、执行范围

市政府所在地的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枢纽站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国有)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场(位)。

附件3

实行政府定价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张掖国家地质公园七彩丹霞景区、肃南马蹄寺风景区、张掖国家地质公园冰沟丹霞景区、肃南中华裕固风情走廊景区、山丹大佛寺景区、焉支山森林公园、扁都口生态休闲旅游区、平山湖大峡谷景区

(一)小型车:10元/辆·次。

(二)大型车:15元/辆·次。

二、肃南文殊寺旅游景区、高台大湖湾风景区、张掖国家沙漠体育公园

(一)小型车:5元/辆·次。

(二)大型车:15元/辆·次。

三、张掖大佛寺景区、张掖国家湿地公园、张掖芦水湾生态景区、高台红西路军纪念馆    (一)小型车:4小时内(含)收费5元/辆·次,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二)大型车:4小时内(含)收费15元/辆·次,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

四、相关要求

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不收费。

附件4

实行政府定价的甘州区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

(一)小型车:4小时内(含)收费5元/辆·次,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

(二)大型车:4小时内(含)收费15元/辆·次,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30元。

  二、甘泉公园

(一)小型车:5元/辆·次。

(二)大型车:15元/辆·次。 

三、相关要求

(一)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不收费。

(二)新建的各类3A 级及以下旅游景区,有电子收费系统实行计时收费的,停放服务收费执行上述第一项的标准。无电子收费系统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服务收费执行上述第二项的标准。

附件5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政府所在地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在露天停车场停放

(一)摩托车:1小时以内(含,下同)收费1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4元。

(二)小型车:1小时以内(含,下同)收费2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三)大型车:1小时以内(含,下同)收费3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

二、机动车在地下停车场停放

(一)摩托车:1小时以内收费1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5元。

(二)小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

(三)大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5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三、相关要求

(一)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不收费。

(二)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四、执行范围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二)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