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公发〔2024〕28号
各县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甘州、临泽、高台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张掖市生态旅游警务大会和《张掖市全面推进生态警务的实施意见》精神,高质量构建“党政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警务工作体系,凝聚部门工作合力,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协同共治,不断提升生态治理效
能,加力筑牢守好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市公安局与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湿地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张掖市生态警务“五联”工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公安局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张掖市自然资源局 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
张掖市水务局 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张掖市生态警务“五联”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党政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生态警务机制,高站位护卫生态安全,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甘肃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甘肃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张掖市生态警长工作与管理规范(试行)》《张掖市生态警务联勤工作站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工作机制是指市县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务、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六部门”),为提升全市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效能,加强部门协作和执法协作所遵循的程序和规则,具体包含会议联席、执法联动、问题联治、矛盾联调、宣传联合五方面内容。
第三条 公安机关生态警长和警务区生态警员是本地、本辖区负责领导、组织、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公安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县区公安机关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的生态警务管理部门(警种)为生态警务责任部门。
生态警务责任部门、生态警长和生态警员应积极推动、落实本机制具体规定,提升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水平。
第四条 生态警务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公安机关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负有查处职责的警种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业务或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为生态警务工作机制联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工作衔接和信息传达。
第二章 会议联席
第五条 生态警务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务实、高效、精简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六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召集人制度,市县公安机关分管生态警务副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由召集人组织;副召集人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与召集人协商后临时召开,并邀请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
第八条 联席会议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报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打处情况,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研究打防管控和服务保障策略;
(二)研商解决涉生态环境执法疑难复杂问题,对重大案事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三)共同应对涉生态环境突发舆情和重大案(事)件,提出合理化意见;
(四)研商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警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对生态环境保护普遍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单位联名印发。
第三章 执法联动
第十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务、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系统、本部门常态化执法工作安排和阶段性突出问题整治,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巡查巡防、执法检查等行动。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和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对涉嫌重大犯罪的,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直接受理查处。
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应立即审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受理。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因案件侦办提出的地类认定、林木蓄积量鉴定、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等委托事项,受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委托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查询意见或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及时通知案件移送部门,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阻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单位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和妨碍执行公务犯罪行为,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受移送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第四章 问题联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务、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稳定、畅通的线索通报和工作联络机制,及时对各自工作中发现的涉治安管理和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普遍性问题,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工作建议,协同开展问题整治,促进源头治理。
第十八条 生态警务联勤工作站应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组织联勤部门或生态义警队伍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巡防等工作,结合常规警务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对发现的涉生态环境问题和流转办理情况进行记载。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务、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整治各自职权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协作事项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依规予以协助,但要防止警力滥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认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及时上报案件线索,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五章 矛盾联调
第二十一条 “六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涉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关注,对存在重复报警、多头上访等情形的案(事)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通报的矛盾纠纷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定期进行回访,对存在治安问题倾向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警种)、辖区派出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组,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综治中心、村“两委”等基层管理机构和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做到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第六章 宣传联合
第二十四条 “六部门”应围绕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森林草原防火期等关键时间节点,联合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务、湿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本部门工作安排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可邀请公安机关参加。
第二十五条 普法宣传活动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拓展微信、短视频等互联网新媒体应用空间,广泛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线上、线下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关注度。
第二十六条 “六部门”要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适时发布打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工作,依托“百万警进千万家”“法律八进”组织开展生态警长讲法治、自然教育学校普法送教等特色普法宣传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制度细化制定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