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财农〔2024〕48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委、市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修订了《张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农业农村局 张掖市农业农村局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5日
张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市委发〔2021〕6号),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针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市级财政依据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保持总体稳定。
县(区)财政应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条 市级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统筹兼顾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兼顾公平,推动均衡发展。测算因素和权重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30%、农村居民数量和人均可支配收入30%、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35%、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重点任务完成考核结果5%,具体因素和权重,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对各级各层面考核评价、审计检查、督导调研等发现的问题,性质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扣减资金。
第五条 市县衔接资金紧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60%(含)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油橄榄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葡萄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联系不紧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偿还债务、垫资和回购;
(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和农产品品牌推广。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实时监控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当期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衔接资金。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级,由县级自主安排使用。县级要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各县(区)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执行,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对于村级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由第三方实施的项目,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村级账户。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安排使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可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分别按照不超过1%(含)和3%(含)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从县本级预算安排和市级预算安排分配到县的衔接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市级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县级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县级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承担主体责任,7月底、10月底衔接资金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振兴〔2024〕18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当期应支未支资金规模乘以序时进度与实际进度差值为基数视情按比例,在到县的中央和省级巩固拓展成果任务方向资金中扣减当年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民族宗教、林草、发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资金中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以工代赈方向资金的监管和项目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张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张财农〔202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