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3〕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6日
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张掖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各县区政府和辖区内各类供水企业要相应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供水企业的职责。以供水供给单位、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供水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4.3 预防为主,长效管理
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1.5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分析
1.5.1 水质污染事件:当源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即水中出现明显异嗅异味,毒理学及有关指标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某一区域用户反映水质问题较为集中或出现重大疫情的。
1.5.2 水厂运行事件:当发生设备事故(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水库水位急下降等影响水厂供水的。
1.5.3 供水管道爆裂事件:主管网爆裂导致全城或大面积停水。
1.5.4 液氯泄漏事件:当液氯在贮存、运输、使用时严重泄漏并危及到周围百姓和员工身体健康的(本条款待使用液氯时执行)。
1.5.5 公共卫生事件:当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疫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
1.5.6 社会事件:当遇重大投毒、失火、财物失盗和人为破坏供水设施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和供水的。
1.6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7 事故分级标准
1.7.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96小时以上,受影响在4万户以上的居民用水,为Ⅰ级供水突发事故。
1.7.2 重大事故(Ⅱ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72小时以上,受影响在3万户以上,4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水,为Ⅱ级供水突发事故。
1.7.3 较大事故(Ⅲ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受影响在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水,为Ⅲ级供水突发事故。
1.7.4 一般事故(Ⅳ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受影响在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水,为Ⅳ级供水突发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由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网张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内供水企业为组成单位(见附件)。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启动预案,决定供水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市应急部门及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市政府、省住建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党政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供水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等上级党政部门上报调查结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供水事故总结评估和上报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2.3.2 市住建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意见,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供水应急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2.3.3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突发责任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4 市公安局:负责调派市公安交警支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5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计量器具及供水管材、阀门等用水设施产品质量分析。
2.3.6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重点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3.7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供水抢险应急物资。
2.3.8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水质监测;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对事故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2.3.9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指导协调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向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有关信息的意见、建议。
2.3.10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
2.3.11 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2.3.12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2.3.13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14 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3.15 供水企业: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抢修;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生产调度、用户通告、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对供水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及领导小组的指令,依法、有序参与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救援需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4.1 事故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技术人员、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组成。
2.4.2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2.4.3 安全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发生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并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辖区派出所、供水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2.4.4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电力、供水、通信及城市供水设计、施工、运营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5 协调联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4.6 事故调查组:负责供水突发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相关人员组成。
2.4.7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分析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程度,组织供水企业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及供水企业监测人员组成。
3. 应急响应与处置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原则
3.1.1.1 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3.1.1.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1.1.3 直报: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供水事故,要直报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0936-8212726),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0936-8213512)。
3.1.2 报告程序
3.1.2.1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水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3.1.2.2 供水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1.2.3 供水较大事故一经确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3.1.2.4 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事故须经市委、市政府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工作机构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3.1.2.5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供水事故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报告内容
3.1.3.1 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3.1.3.2 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1.3.3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3.1.3.4 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1.3.5 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3.1.3.6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1.3.7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1.3.8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1.3.9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 分级响应
一般级别(Ⅳ级、蓝色)的供水突发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较大级别(Ⅲ级、黄色)的供水突发事故,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实施应急处置;重大(Ⅱ级、橙色)、特别重大(Ⅰ级、红色)供水突发事故,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3.3 应急处置
3.3.1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3.2 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级别的供水事故,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援事宜。情况紧急的,要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供水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相应的专业工作小组,立即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3.3.3 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伤员抢救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3.3.4 做好警戒与疏散工作。安全警戒疏散组要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疏散。
3.3.5 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事故抢险组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供水管道爆裂,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防止二次污染。
3.3.6 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3.3.7 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置事故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协调联络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3.4 指挥协调
3.4.1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获悉发生较大供水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级预案。
3.4.2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并将详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
3.4.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3.5 扩大应急
当供水事故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政府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支援请求,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商调驻张有关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3.6 新闻发布
供水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须经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发布。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7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以及水源二次污染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加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械。
4.后期处置
4.1 调查报告
4.1.1 供水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1.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4.1.2.1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4.1.2.2 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1.2.3 事故结论;
4.1.2.4 各种必要的附件;
4.1.2.5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4.1.2.6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4.2 总结评价
4.2.1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4.2.2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起草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应急工作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地点设在市住建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立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 通信保障
5.2.1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5.2.2 应急响应期间,市住建局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保证随时接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及有关专家要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力量、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各供水企业要加强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储备,并保证数量充足、性能优良。
5.4 队伍保障
各供水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供水应急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
5.5 技术保障
5.5.1 市住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规划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供水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5.5.2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6 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预案修订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供水企业有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预案管理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接任者自行替补,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6.5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略
张掖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全市城市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为指挥、决策和制定城市防汛抢险救灾方案提供依据,保证城市防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城市防汛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和《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因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城市内涝、积水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有汛无汛按有汛准备,大汛小汛按大汛准备”的原则,克服麻痹思想,明确责任,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市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要求,建立市、县区两级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1.4.3 综合协作,资源共享。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2. 汛情预警等级划分
城市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1 蓝色汛情预警(IV级)
预报未来6小时雨量将可能达到30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城区主要道路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厘米,部分桥下积水深度达50厘米。
2.2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
预报未来6小时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部分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5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
2.3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
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5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部分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70厘米以上90厘米以下。
2.4 红色汛情预警(I级)
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70厘米以上,部分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90厘米以上。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级组织机构
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住建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湿地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国网张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见附件)。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指示;制订市城市排水防涝制度和规定等;及时掌握汛情、灾情,指挥排水防涝抢险;负责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在城市发生洪涝灾害时,及时组织对城市设施、交通、供电、供气、通讯、给排水重点工程设施进行抢修,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将损失和灾害降至最低程度。
3.2 县区组织机构
各县区依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执行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指挥、协调、组织本辖区四、三级城市排水防涝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建所辖企业应急队伍、设备、信息通讯网络等;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3.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3.1 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领导下,全面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3.3.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民生活救济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
3.3.3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城区排水防涝设施的修复工作;督促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负责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将其冲入地下排水管道;督导城区建筑企业组织多支抢险队伍和充足的救灾车辆,负责组织市政设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建筑工地的救灾和安全保障工作。
3.3.4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防洪工作,落实城市内河长制,提供雨情、水情、洪水预报;负责组织和督促做好水利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提供水利工程有关资料,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3.3.5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城市排水防涝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筹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会同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
3.3.6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城市有关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等工作;协调安排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水毁修复工程、抗洪抢险物质储备的计划。
3.3.7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排水防涝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应急物资、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等趁灾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工作。
3.3.8 市民政局:负责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3.3.9 市湿地局:负责落实全市湿地公园的排水防涝抢险度汛工作。
3.3.10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受灾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水体污染事件时,及时向下游有关区域通报,防止水体污染造成次生灾害;负责区域内受影响河道排污口的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掌握全市危险废物的存放地点,督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安排危险废物的储存、转运、处置,防止污染水体。
3.3.11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排水防涝抢险救灾中的医疗救护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3.3.12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变化趋势分析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3.3.13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属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组织修复水毁公路;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进入紧急防汛期,组织征调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及船只等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3.3.14 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安全;保障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水文观测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灾、水文气象通讯信息;督促落实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抢险通讯畅通。
3.3.15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确保防汛电力畅通,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灾、救灾的电力供应。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汛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并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通报相关部门。
4.1.1 气象信息。市气象局对天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雨情的收集上报和临近短时预报;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 水文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对所管辖河流水情进行监测,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要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4.1.3 防汛设施信息。住建和水务部门应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河道渠系防洪工程巡查和监测,在出现洪灾时,及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河道渠系、防洪闸等设施的运行和出险等情况报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城市防涝设施出现决口时,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4.1.4 洪涝灾情信息。城市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支援和帮助等内容。洪涝灾害发生后,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报告洪涝动态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4.2 预防与准备
4.2.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市民防御城市洪涝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灾减灾的思想准备。
4.2.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城市防汛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
4.2.3 工程准备。各部门按时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水毁工程的修复,对存在隐患的排水防涝和防汛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抢修,对跨汛期施工的在建工程,切实落实好安全度汛方案。
4.2.4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合理配置,特别是在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储存方式。
4.2.5 预案准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低洼地区与危旧房居民应急安全转移预案等,主动应对各类汛情灾害。
4.2.6 日常管理。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视排水防涝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各类城市排水防涝、防汛设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机构、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主要内容,发现漏洞和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3 预警启动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等信息资料,分析暴雨及汛情演进情况,提出应急启动级别、发布、变更和解除的建议报告,经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应急级别立即响应,及时发布对应的预警信息。
4.4 预警发布
城市汛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学校、大型人群聚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将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城市公园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
4.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高度关注低洼地区、重点路段的汛情,及时对危险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和对低洼、危险地区的群众实施转移、防护。市应急管理局要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 应急响应
排水防涝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事件应急(IV级)响应、较大事件应急(Ⅲ级)响应、重大事件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应急(I级)响应四个级别。
5.1 四级应急响应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收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城市内部分低洼路段出现积水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行动:
5.1.1 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工作对策。
5.1.2 关注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2 三级应急响应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收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城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城市内低洼地区积水严重影响交通、城市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漫溢现象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行动:
5.2.1 指挥到位。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到达指挥岗位负责指挥工作。
5.2.2 会商研究。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汛情进行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5.2.3 下达命令。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下达命令。
5.2.4 现场指挥。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2.5 信息报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收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城市内河道渠系发生超警戒水位或部分漫溢影响到城市安全、城市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导致交通瘫痪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3.1 指挥到位。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到达指挥岗位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5.3.2 研究部署。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市政府汇报。
5.3.3 下达命令。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下达市城市排水防涝命令。
5.3.4 现场指挥。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5.3.5 信息报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对已经出现的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随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动态。
5.4 一级应急响应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收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城市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件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1 指挥到位。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副组长到达指挥岗位,统一领导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4.2 会商报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分析灾情,做出决策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
5.4.3 下达命令。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下达城市排水防涝命令。
5.4.4 进驻现场。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5.4.5 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当地驻军帮助和支援。
5.4.6 信息报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对已经出现的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随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动态。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请求给予支援。
5.5 应急升级
当汛情、灾情发生变化,需要由四级应急响应升级到三级应急响应时,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情况,由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或发生防汛突发性重大以上公共事件,需要由三级响应升级到二级以上响应时,由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并按照相应应急程序启动响应,同时变更预警级别并立即发布。在发生城市排水防涝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领导小组则作为前线指挥部,开展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6 响应结束
终止三级以下应急响应,由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批准同意,同时向社会公布。二级以上防汛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6. 险情处理要求和防汛抢险应遵循的原则
6.1 险情发生时的反应机制
6.1.1 立即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发生的时间、范围、发展趋势及造成的危害,并密切监视水情灾情的发展,视其变化情况随时上报。
6.1.2 尽快根据险情灾情制订和下达抢险、撤离方案及通知,发布调度命令;及时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雨情、灾情和上级领导的最新指示精神。
6.1.3 开启一切通讯及联系手段,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6.1.4 各部门和单位抢险队伍按照既定岗位职责和抢险预案要求,快速启动贮备抢险物资,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上报最新进展情况和接受最新调度指示。
6.2 防汛抢险应遵循的原则
6.2.1 险情发生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预案和既定的岗位责任制,立即展开抢险救灾工作,抢险队伍马上抵达抢险现场,全力以赴保证人员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及重点器材物资。各单位要既能独立作战又要相互协同合作,奋力抢险救灾。
6.2.2 为避免灾害的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新的损失,必要时可采取果断措施,牺牲局部保存大局,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6.2.3 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指挥无误,各抢险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逐级上报制度,要将险情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进度进展等情况随时上报,如遇通信联系中断或故障时,要派专人直接报告。
6.3 其他善后保障工作
紧急抢险救灾基本结束后,各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转入组织恢复生产和善后保障工作,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抢险救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对未按要求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及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7.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负责人对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靠上抓,层层落实防汛抢险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值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汛情,保持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保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要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全面做好防汛前的检查,落实好防汛抢险队伍、物资和应急措施,切实做好防大汛、排大涝、抢大险的各项准备,确保城市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进行修订、完善。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掖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略
张掖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应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将可能发生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和《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风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1.4.2 安全优先,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相关资源,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市政府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要求,建立市、县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1.4.4 综合协作,资源共享。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1.5 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基本情况
1.5.1 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全市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7座,包括1座焚烧发电厂和6座卫生填埋场,设计总处理能力为808吨/日,其中焚烧处理能力为600吨/日,卫生填埋能力208吨/日,设计总库容252.6万立方米,有效库容231.8万立方米,6座卫生填埋场除山丹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已达到设计库容外,其余5座卫生填埋场在设计使用期限内。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为一级,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为二级。华西能源张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焚烧处理无害化等级已上报省住建厅待认定。
处理设施的完善一方面增强了垃圾处置的能力,提高了垃圾处置水平,另一方面也增加发生了事故灾难的风险。
1.5.2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分析
1.5.2.1 自然灾害。暴雨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场(厂)区道路通行困难、场(厂)区排水不畅甚至污水外溢,焚烧处理设施损坏、垃圾坝受损、填埋气体导排受阻等问题,从而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5.2.2 公共卫生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影响,是疫情控制区域的生活垃圾需单独收运处理。
1.5.2.3 社会事件。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遭人为破坏,造成停产;群体性阻拦垃圾进入处理设施,作业队伍群访、罢工等,可能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
1.5.2.4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停产;因其生活垃圾处理中断;渗沥液池积水较多;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限电等,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作;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垃圾及时处理等。
2.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2.1 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Ⅰ级)
2.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960小时(40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各县区垃圾填埋场同时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场)时间持续720小时(30天)以上的;
2.1.2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1.3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2 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Ⅱ级)
2.2.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720小时(30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各县区垃圾填埋场同时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场)时间持续336小时(14天)以上的;
2.2.2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3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3 较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Ⅲ级)
2.3.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336小时(14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各县区垃圾填埋场同时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场)时间持续240小时(10天)以上的;
2.3.2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3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2.4 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Ⅳ级)
2.4.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时间持续240小时(10天)以上的;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各县区垃圾填埋场同时因事故停产或生活垃圾无法进厂(场)时间持续168小时(7天)以上的;
2.4.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4.3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对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造成一般影响的。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市级组织机构
成立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国网张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内焚烧发电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为成员单位(见附件)。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性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等级与预案级别,启动相应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2 县区组织机构
各县区依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执行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指挥、协调、组织本辖区一般或较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建所辖企业应急队伍、设备、信息通讯网络等;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3 市级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3.1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3.3.2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突发责任事故应急处置。
3.3.3 市住建局:及时了解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意见,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生活垃圾处理应急专家赴事故发生常务副市长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3.3.4 市公安局:负责调派市公安交警支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3.5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3.6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事件发生原因,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污染防控工作,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向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有关信息的意见、建议。
3.3.7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负责对事故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运行单位防疫工作;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运行单位纳入防疫物资重点供应保障单位名录,做好防疫物资调配保障工作。
3.3.8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抢险工程所需资金。
3.3.9 各县区政府:负责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执行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做好受影响居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3.3.10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华西能源张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车辆运行,供水、供电保障,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
3.3.11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3.3.12 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3.3.13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抢修;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生产调度、停厂通告、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1.1 市住建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和运行的监督检查。
4.1.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或单位负责进行设施设备的自行监测检查,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企业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信息。
4.2 报告
4.2.1 报告程序
4.2.1.1 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突发事件时,受影响的处理设施营运企业或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报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要及时向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或单位反映。
4.2.1.2 市住建局在接到报告后需进行核实,分析事件性质及事态对生活垃圾处理影响程度,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2.2 报告内容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束报告,特别重大事件有变化时需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进程报告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首次报告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要做出结束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1.1 一般、较大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由各县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1.2 重大、特别重大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专项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同时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形,做出是否需要提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 先期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企业或单位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助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3 应急处置
5.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1.1 按照市卫生健康监督部门要求,对疫情控制区域的生活垃圾进行单独收集、规范处置。
5.3.1.2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收运设施应在卫生健康监督部门进行消毒处理后,采用袋装密闭方式进行收集运输,应世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在中途停留。由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对卸料的车辆外部、车厢内部及卸料场所进行消毒。
5.3.1.3 卸料后,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立即组织进行处置,并对专用料坑中的渗沥液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后才能处理排放;对专用运输车经行道路进行定期消毒。
5.3.1.4 作业人员,应采取一次性防护服,佩戴口罩、手套、防护眼镜等卫生防护措施。
5.3.1.5 明确餐厨剩余物要求做到固液分离,日产日清,在收运餐厨剩余物过程中,应当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容器和作业区域环境整洁。加强餐厨剩余物的处置监管,按规范处置餐厨剩余物,建立餐厨剩余物收集点,凡进入收集点的餐厨剩余物健全转运、处置台账记录,确保安全处置餐厨剩余物。
5.3.2 突发社会事件和事故灾难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2.1 突发社会事件和事故灾难,往往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部分停产甚至完全停产。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调度市内各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互相作为应急处置场所接受并处理生活垃圾。
5.3.2.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受突发事件影响时,各县区临时将生活垃圾运往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5.3.2.1.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各县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同时受突发事件影响时,可采取应急措施临时堆放。生活垃圾临时堆放期间,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安全防护以及周边稳定工作。
5.3.2.1.3 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按辖区指定线路行驶;各县区应做好沿途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5.3.2.2 设施设备事故,以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或单位为主予以解决。
5.4 应急终止
5.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5.4.1.1 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5.4.1.2 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4.1.3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5.4.1.4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的水平。
5.4.2 应急结束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开展善后工作,转入常态管理,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后,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或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处理状态,了解、掌握应急处置结果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统计、汇总、反映。
应急处置后,各县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 调查和总结
6.2.1 突发事件系内部因素造成的,责任单位、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调查材料抄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6.2.2 各县区负责编制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按规定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应急领导小组对在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和技术保障
7.1.1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各级应急处置人员、抢险指挥车均配备相应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7.1.2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提供人才保障;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7.2 队伍及装备
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成立不少于10人的应急队伍,其中:华西能源张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不少于15人,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各县区配置至少5辆以上的垃圾运输应急人员车辆队伍,确保应急期间的垃圾及时运输。
7.3 资金保障
7.3.1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费用,应列入特许经营协议或年度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计划,作为备用。当年度未发生应急处置实际支出的,年末核销。
7.3.2 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应急状态解除以后进行核算。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
各县区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突发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2 培训
各县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1 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进行修订、完善。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掖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