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10 10:54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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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3〕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9日

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04

1.2  编制依据………………………………………………04

1.3  适用范围………………………………………………04

1.4  工作原则………………………………………………04

1.5  分类分级………………………………………………05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05

2.2  专家组…………………………………………………06

3  预警监测

3.1  预警报告………………………………………………07

3.2  信息报告………………………………………………07

3.3  应急值守………………………………………………08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08

4.2  先期处置………………………………………………10

4.3  扩大应急………………………………………………11

4.4  响应措施………………………………………………11

4.5  应急指挥部响应职责…………………………………13

4.6  响应结束………………………………………………13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13

5.2  事故调查………………………………………………14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14

6.2  物资保障………………………………………………15

6.3  医疗卫生保障…………………………………………15

6.4  交通运输保障…………………………………………15

6.5  通信保障………………………………………………16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16

7.2  宣传与培训……………………………………………18

7.3  责任与奖惩……………………………………………18

7.4  以上、以下的含义……………………………………18

7.5  预案解释………………………………………………18

7.6  预案实施时间…………………………………………19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森林、草原、军事设施及矿井地下部分火灾除外)。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1.5 分类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火灾事故4个等级。

1.5.1 Ⅰ级火灾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5.2 Ⅱ级火灾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3 Ⅲ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4 Ⅳ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承担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联系电话:119,传真:0936-8266700。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市级机构设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2 专家组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筑、危险化学品、石油(煤)化工、刑侦、通信、宣传、医疗、供水、供电、供气、铁路、民航、气象、特种设备等领域专家,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的调派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预警监测

3.1 预警报告

各地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季节转换和天气变化因素,针对本地火灾隐患及发生特点,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拒不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当地政府,由相关县区政府督办整改。

3.2 信息报告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息报送工作最新要求,坚决将重大以上灾害事故“1小时报送”制度贯彻好、落实好。一般火灾事故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火灾事故信息,不得超过30分钟。同时,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火灾,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上一级政府或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发生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上报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有关领导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 应急值守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4.应急响应

对应火灾事故分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灾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火灾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

4.1 响应程序

4.1.1 Ⅳ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Ⅳ级火灾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1)调派火灾发生地县级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和社会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2)县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本级救援力量。

(3)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远程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1.2 Ⅲ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Ⅲ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火灾发生地临近地区救援力量增援。

(2)向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请求远程调度指导或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1.3 Ⅱ级、Ⅰ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Ⅱ级和Ⅰ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视情报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响应,提请跨市救援力量增援。

(2)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安排部署跨区域增援力量任务;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到场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协调配合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尽可能控制火灾,严防其蔓延、扩大,严防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人员车辆疏散和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相关数据;事发地住建设部门负责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灭火用水供应;事发地卫健委负责人员救治、伤员转运等工作;事发地气象部门负责为灾害现场提供天气情况。

4.3 扩大应急

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全市灭火力量不足时,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消防救援总队,请求进行全省灭火力量跨区域增援;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协调解决。

4.4 响应措施

4.4.1 人员疏散

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受到火灾威胁区域内的人员快速疏散,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4.2 警戒隔离

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划定警戒隔离范围,确保伤员救送、人员疏散、消防车辆停靠通道畅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现场混乱、无序衍生的次生灾害。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4.4.3 医疗救治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采取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等措施开展医疗救护,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

4.4.4 受灾群众安置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筹集和调运棉被、帐篷等生活安置物资,负责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及临时帐篷的搭建工作。

4.4.5 社会治安维护

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维护受灾区域的社会秩序,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现场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4.4.6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需对外发布的火灾事故信息,由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核后发布,采用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具体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4.4.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统一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参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预设紧急救援小组,全力营救遇险被困的救援人员。

4.5 应急指挥部响应职责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指挥协调各部门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2)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现场通信、电力以及现场处置灾情车辆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6)组织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当火灾情况严重,需要调集周边城市的消防力量增援时,应及时向省消防救援总队请求所需救援力量。

4.6 响应结束

在火灾扑救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火灾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现场处置行动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住建部门协调有关鉴定机构对受灾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5.2 事故调查

5.2.1 Ⅳ级火灾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5.2.2 Ⅲ级火灾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5.2.3 Ⅱ、Ⅰ级火灾事故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和消防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市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由消防救援队伍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水平。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物资保障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协调解决火灾应急事故处置所需的经费。同时,火灾发生地政府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医疗保障,并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6.4 交通运输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殊情况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商中国铁路甘肃局集团有限公司张掖车站,通过铁路渠道快速投送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6.5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以应急专用无线通信网络为主、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火灾造成公用通讯网络阻断时,要迅速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积极组织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通信需要。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消防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火灾事故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7.1.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1.2 预案演练

(1)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其中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实战演练,县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综合实战演练,不断提高联合救援能力。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

(4)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及培训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灭火意识。

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定期组织、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同时,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印发的《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定事项。组织修订《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Ⅲ级响应。组织、指导市级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统筹指导涉及火灾事故重大舆情的处置和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发布火灾信息、扑救进展、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市委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营商保障现场应急通信,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联络;受灾群众的应急生活救助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配合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管理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督促社会救援队伍加强执勤战备,根据需要调派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参与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火灾预防、火灾逃生演练和火灾应急知识的培训;当火灾事故涉及学校、学生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开展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证救援工作道路畅通;配合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政策落实,帮助做好灾民的安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及优抚工作。

市财政局:及时协调解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定火灾中排放的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督促火灾发生地政府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降解、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区住建部门,加强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指导各级住建部门协调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开展本地区火灾后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用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排险抢修,调用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车,协助做好灭火人员、灭火装备器材和灭火剂的运输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保护现场;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所用各类车辆的安全通行。

市文广旅游局: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按照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发布火灾处置相关信息和公告,为应急救援提供舆论保障;负责文旅部门主办的大型文化活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类活动救援期间相关物资、经费、人员保障;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主办和承办的大型观光节活动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负责对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紧急医疗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市场开办方做好火灾事故后场内经营者的安抚和市场恢复工作;积极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市场内商户的防火防灾教育及消防措施的落实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现场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灭火救援所需气象资料;指导事发地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灭火力量的调动指挥;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服务。

张掖供电公司:接受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火场断电,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带电因素;及时掌握受灾地点电网受损情况,提供必要的应急电源,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配合保障灭火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