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10 09:5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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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2011年印发的《张掖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张掖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及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沙尘暴天气可能导致的各类灾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市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沙尘暴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沙尘暴天气,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4 沙尘暴灾害级别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4.1 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红色)

影响县区在2个以上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4.2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橙色)

影响县区在2个以内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1.4.3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黄色)

影响范围较小,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1.4.4 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蓝色)

对人畜、农作物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发生的沙尘暴灾害或相邻地区发生影响到我市的沙尘暴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5.1 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1.5.2 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且根据市政府要求,需要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救灾时。

1.5.3 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且有关县区政府难以独立承担灾害救助,提出请求,需要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救灾时。

1.6 工作原则

1.6.1 生命至上,预防为主。

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和路径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1.6.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制订和实施本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对全市沙尘暴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1.6.3 加强协调,整合资源。

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优势应对沙尘暴灾害。

1.6.4 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加强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达到落实预案、锻炼队伍,迅速、及时、有效应对沙尘暴灾害的目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林草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张掖市供电公司、张掖火车站、高铁张掖西站、张掖机场、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家林草局、省林草局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组织修订和完善全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承担市政府或省林草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由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开展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重点区域沙尘暴固定观测站和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突发沙尘暴灾害是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自然灾害,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成员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积极参与沙尘暴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网信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舆论热点,开展舆论引导。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出行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组织抗灾救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沙尘暴灾害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利用最新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对灾后土地资源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等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受损的公路和有关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防灾、减灾、救灾过程中市级水源用水保障,负责指导协调沙尘暴天气防尘降尘用水保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沙尘暴天气下居民生活用水管网通畅安全保障工作,并配合市气象局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及灾后土地整理、复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稳定耕地面积。负责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组织景区落实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引导游客做好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适时关闭高空、水上等户外游乐项目或停止户外作业和游览活动,及时配合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因灾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医疗物品,协助解决医疗资源,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市应急局: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沙尘暴灾害及次生灾害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安全生产、灾情调查与评估、救灾物资购置与分配等工作。管理和组织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林草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草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草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畜牧业生产。

市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和预报信息。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张掖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张掖火车站、高铁张掖西站:负责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证铁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及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

张掖机场:负责对机场沙尘暴天气的应对工作;协调督导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导相关单位及时发布因气象灾害导致的航班延误信息并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置工作。

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争取对口部门灾后重建资金。

2.4 专家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主要职责: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做好服务;参与对重大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2.5 现场处置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调集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了解突发沙尘暴灾害及其损失情况,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灾情监测、分析工作;了解灾区重大沙尘暴灾害救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 地方应急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沙尘暴应急机构,成员参照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各地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应急处置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重点对沙尘暴固定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进行会商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市气象局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和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及时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灾害的预警、预报,适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沙尘暴预警信号等级分四级,分别为沙尘蓝色预警信号、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和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蓝色预警信号标准为预计未来12小时内2个及以上县区可能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能见度小于3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并可能持续;黄色预警信号标准为预计未来12小时内2个及以上县区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橙色预警信号标准为预计未来6小时内2个及以上县区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红色预警信号标准为预计未来6小时内2个及以上县区部分地区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经综合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分级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后,受影响区域所属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预警响应措施,积极应对沙尘天气。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报预警,通过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发布警示信号,及时播报沙尘天气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

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级别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县区应急指挥部配合进行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上报处置工作情况。较大(Ⅲ级)级别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事发县区开展应急处置。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由事发县区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上报处置工作情况。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区及各成员单位要在沙尘暴灾害发生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  先期处置

突发沙尘暴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减少灾害损失和影响,并将灾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3 处置措施

3.3.3.1 Ⅰ级响应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3.3.3.1.1 第一时间向省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3.3.1.2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3.3.3.1.3 部署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省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相关厅局给予援助;

3.3.3.1.4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3.1.5 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驻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3.3.1.6 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3.3.3.1.7 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3.3.1.8 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3.3.1.9 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3.3.3.2 Ⅱ级响应

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市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3.3.3 Ⅲ级响应

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受灾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灾情,分析原因。根据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必要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3.3.3.4 Ⅳ级响应

市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必要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3.4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现场处置工作组组织专家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形成初步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转入正常状态。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沙尘暴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沙尘暴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沙尘暴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沙尘暴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3.5.2 调查评估

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向市政府和省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3.5.3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事发县区及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3.5.4 新闻发布

沙尘暴灾害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须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统一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灾害发生后,各县区、各部门应广泛组织当地广大干部群众和驻地解放军以及志愿者等,积极自觉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畅通,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传下达。同时,市气象局、市林草局等部门要加强沙尘暴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4.3 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市林草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4.4 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各级林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荒漠化监测体系,加强市、县区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真实可靠和迅捷传递。

4.5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

4.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应的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市、县区林草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要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站,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4.7 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林草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灾、自救和互救意识。

各级林草部门要定期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果。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责任与奖惩

对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

5.4 预案修订

市林草局根据实施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也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接任者自行替补,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掖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