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10 09:28 来源: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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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23〕14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张掖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甘肃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张掖经开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欠薪信访维稳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负责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加强对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欠薪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全面监管施工过程结算,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三)负责落实本行业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办解决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二)负责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四)负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八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二)负责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统筹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和举报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事件。

(二)负责依法处理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农民工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者唆使农民工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

(三)负责协助人社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农田改造提升、乡村振兴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负责依规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督办解决农业农村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教育卫生基础建设等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负责督办解决本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负责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二)负责会同人社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社部门增加欠薪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频次;

(二)负责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网信、信访部门、12345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及时受理、处置农民工欠薪网络舆情、信访、投诉等事项;

(二)负责分级转办和督办农民工欠薪网络舆情、信访、投诉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共青团、妇联、残联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引导和鼓励新闻媒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

(二)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三)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三章  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二)施工合同额三百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最高为一千五百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三百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的,按照比例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县区有二个(含)以上在建工程,每增加一个工程,新增加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原存储比例基础上下浮25%,但存储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后,承建工程连续两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县区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为50%;连续三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县区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前两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县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要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100%;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加后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使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10%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履约担保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同等额度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符合要求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提供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工程保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期限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原则上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如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期相应延长担保期限。保证人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二)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金额代为支付。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加强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监管,提高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的能力;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张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限制其新建项目,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甘肃)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录入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一)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与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超龄)劳动者,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承包单位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三十日内将专用账户相关信息上传至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督促上传。

(一)专用账户名称为总承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或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简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确保预留银行签章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督促整改。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三年;

(三)开户银行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本行业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县区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经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对项目进行分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就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作出约定。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在工资支付前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主体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劳资专管员上岗前接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规定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处理劳动纠纷能力;

(二)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对当月工程款结算不清农民工工资无法确认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责令停工整改;

(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和重大欠薪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足额储备政府应急周转金,并适当增加,主要对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同时,建立重大欠薪案件举报奖励机制,根据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

(一)县区人民政府(张掖经开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周五对本县区、本行业“两个平台”欠薪线索和排查发现的欠薪问题及化解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欠薪案件随时上报;

(二)县区人民政府(张掖经开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每月底对交办、督办的重点欠薪案件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度;

(三)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查漏补缺,交流经验,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全面落实。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开展实地执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平台受理、现场投诉、网络留言欠薪问题下发整改指令,事实清楚、简单明了案件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复杂案件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快接快办,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全市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管理,实现工资支付全链条闭环监管,从制度源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法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存储工资保证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等方面给予限制。

第三十三条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张掖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按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制度不落实、建设手续不齐全的下发提醒函督促整改;

(二)对贯彻落实不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通报、约谈;

(三)对因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实现“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县区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四)对发生一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五十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区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C级,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张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