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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函〔202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当前,部分企业借受疫情影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直接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信用基础,容易引发破窗效应,影响全市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的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常委会会议关于加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信用监管力度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失信名单的适用情况及认定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是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下列行为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二)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三)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八)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九)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法院判决、法院裁决、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将其列入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人名单。
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信用监管依据
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失信企业开展信用监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和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文件。
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信用监管措施
(一)名单认定。市法院负责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生效刑事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内的有关信息推送给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会同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保监分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将符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法人纳入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人名单,并告知失信主体。对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对外公开的企业暂不列入认定名单。
(二)名单公布。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将认定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人名单录入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张掖)”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人名单。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依据公布名单,通过报纸、媒体、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约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提示、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四)联合惩戒。对约谈后不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和法人,由市政府金融办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发起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惩戒措施。对已纳入失信被执行的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张掖市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8〕79号)文件进行联合惩戒。
(五)重点监管。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发送监管提示函,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名单移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企业履行还贷义务后,且法院判决、法院裁定、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企业可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核实后,可以将其移出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名单并予公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信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中国(甘肃张掖)”网站设立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专栏,完善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对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归集、跟踪、监测和评估。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对逃废债行为采取惩戒措施,有力推动监管落实。
(二)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完善投诉举报、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机制,定期公布对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有效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开展宣传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向已经逾期的贷款人和担保人宣传提醒,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做社会诚信的践行者、守护者。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认清违约法律责任,主动清偿逾期贷款。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信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