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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张掖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全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发生盗窃、盗掘、损毁、破坏、丢失的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处置遵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造成文物损毁的,启动本预案。
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安全预防和事件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其主管部门应要求文物使用管理机构和收藏保管单位,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国保单位文管所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本单位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件分级
根据文物级别和损毁程度、数量,文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Ⅰ级)、较大突发事件(Ⅱ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3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1.4.1 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红色)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属于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或者馆藏一级文物丢失、损毁的。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属于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或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以上的。
(3)博物馆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20件以上的。
1.4.2 较大突发事件(Ⅱ级、橙色)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属于二级、三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或者馆藏二、三级文物丢失、损毁分别达到5件以下、5件以上的。
(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一般文物丢失、损毁10件以上的。
1.4.3 一般突发事件(Ⅲ级、黄色)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馆藏文物丢失、损毁的。
(3)未经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或在工程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经文物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
1.5 工作原则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张掖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文广旅游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县区分管副县区长、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名单附后)。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下达应急处置任务;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了解文物损失、经济损失和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已采取的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文物局报告;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广旅游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受损文物的应急性抢救保护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文物局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负责车辆、后勤的调度和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负责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新闻媒体做好文物安全事件信息报送、舆论引导、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2.3.2 市公安局:负责预防和打击文物犯罪,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侦破文物刑事案件,有效遏制文物案件发生;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牧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督促全市公安机关各单位,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在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时,做好事态控制、现场保护、交通管制、人群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
2.3.3 市应急局:对文物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文博单位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参与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检查工作;对文物管理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事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4 市财政局:按照《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局应及时足额落实下达中央、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统筹保障市级文博单位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和省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3.5 市发展改革委:把文物保护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配合制定文物保护维修项目专项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积极向国家和省发改委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2.3.6 市住建局:在城市建设中,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会同文物部门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对违规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会同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3.7 市自然资源局:文物保护纳入建设总体规划,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将文物保护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内容。
2.3.8 市交通运输局:在新建公路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并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在发生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时,积极调度车辆,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2.3.9 市水务局: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并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2.3.10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活动;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2.3.11 市林草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林区及森林公园范围内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2.3.12 市教育局: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积极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其展览,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在大中小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文物法规教育活动。
2.3.13 市生态环境局: 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责成有关单位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限期治理;会同文物部门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2.3.14 市民族宗教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和文物法律、法规宣传;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2.3.15 市农业农村局:在进行农业农村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农业农村项目建设中对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在农业农村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2.3.16 市退役军人局:配合文物部门督促本系统所属的纪念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旧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2.3.17 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3.18 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做好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并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博单位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协调应急、消防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尤其是旅游旺季,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文博单位要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加强对文物安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要加强对现场流动人员的监控。
第四章 信息报送
4.1 报送原则及时限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管理所、文物保护员按照迅速、真实、合理的原则,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博单位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博单位和县区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3 报送形式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可采用电话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时应附音像资料等。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较大及以上级别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一般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处置,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 处置程序
较大及以上级别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和组织有关县区和部门迅速、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1 事发单位在核实上报信息的同时,立即组织人力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5.2.3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并安排部署应急行动,下达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5.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迅速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减少危害与损失。
5.2.5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
5.3 应急终止
当文物安全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5.4 新闻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宣传部共同负责组织监督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重大、复杂信息,须经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统一发布。
第六章 后期处理
6.1 应急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公安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开展事件的形成原因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力开展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意见及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6.3 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总结评估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文物局。
6.4 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制度保障
7.1.1 加强县区、乡镇、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建设,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市、县区落实对文物保护机构和业余文保员定期考核及聘任制度,做到情况明了,制度严格。
7.1.2 建立健全思想防范、制度防范、技术防范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
7.1.3 市、县区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保证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7.2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必要的物资、资金储备。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等文博单位及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对工作需要。
7.3 人员保障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等文博单位及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要结合实际组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遵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4 资金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求,在及时足额落实下达中央、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统筹保障同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7.5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有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和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文博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要督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全面检验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8.1 奖惩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性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使文物遭受破坏和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3 预案更新
市文广旅游局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文广旅游局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2〕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张掖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张掖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于永梅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 许 元 市文广旅游局局长
成 员:李德宏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毛建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雷立喜 市应急局副局长
刘德贵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志强 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
王辉平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
祁永林 市自然资源局副县级干部
李吉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文武 市水务局副局长
万 琪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邓茂林 市林草局副局长
张有朝 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多钢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何延生 市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张法霖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凤彬 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方兴荣 市文广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谢青春 甘州区政府副区长
王晓霞 临泽县政府副县长
强有锁 高台县政府副县长
李国志 山丹县政府副县长
魏 燕 民乐县政府副县长
代海霞 肃南县政府副县长
白本君 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副总经理
边柯宝 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 斌 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副总经理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广旅游局局长兼任。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