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2020〕3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张掖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原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实现幼有所育。到2022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5%以上;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提升。到2035年,建立更加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
1.科学制定规划。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划,列入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规定完成时限,确保优先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委、政府)
2.优化办园布局。到2022年,城区原则上每个街道都建有1所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鼓励和支持小村联办幼儿园。积极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积极完善“3+2”幼小一体五年制办学模式(幼儿园3年加小学一、二年级2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增设学前班或附设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委、政府)
3.调整办园结构。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公办园资源不足的县区,要加大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2年底,全市原则上达到75%(甘州、山丹达到60%以上)。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选择性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委、政府)
(二)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
4.积极挖潜扩大增量。积极扩大城区、农村和新增人口集中区域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行政办公用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积极对接做好军队移交地方幼儿园的接收和属地化管理工作,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鼓励公办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集团化办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对口帮扶等形式,扩大优质资源规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委、政府)
5.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园政策。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要建设一座规模至少为6个班的幼儿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布局、功能设计、建设规模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强力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执行规划、严格依标配建、严格按时移交、严格规范使用,按国家和省上要求的时限整改到位。对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相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依法依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办理所占土地及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或挪作他用的,由县区政府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确属情况复杂的,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首先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逐步移交。对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城镇小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该小区的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县区委、政府)
6.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县区每年认定公示一批普惠性民办园。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普惠性民办园(已移交教育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园除外)租赁场地办园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利用自有场地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园,对其建设中形成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贴息期三年。上述两项补助资金,甘州区由市、区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均由县级财政承担,全部用于完善办园设施设备,提升办园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委、政府)
7.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以促进农村园和民办园质量提升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优质园与薄弱园、公办园与民办园、城市园与农村园结对帮扶机制。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甘州、临泽、高台建成3至5所,民乐、山丹建成3所,肃南建成1所)。分级分类实施幼儿园办园条件达标工程,到2022年,全市所有幼儿园在园舍条件、玩教具、幼儿图书、标准化卫生室或保健室和食堂硬件设备配备等方面应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委、政府)
(三)加大投入,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8.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县区政府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重点支持城区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对公办园、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水平。公办园因建设形成的债务,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予以解决。落实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享受居民消费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委、政府)
9.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减免保教费政策。严格落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城市幼儿园: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省级示范园及省级一类园、标准园、非标准园分别为每生每年600元、500元、400元;农村幼儿园:每生每年12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省级一类园、标准园、非标准园分别为每生每年500元、400元、300元,供给渠道按照财政属地关系配套解决。同时,生均公用经费供给要积极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按照城市每生每年300元、农村每生每年200元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甘州区由市、区按照2:8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均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用于降低收费、培训师资、改善办园条件等。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委、政府)
10.落实晋等升级奖补政策。由非标准化幼儿园升级为标准化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升级为省级一类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升级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所需奖补资金,甘州区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均由县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委、政府)
(四)多措并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1.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人员。根据在园幼儿数和教学实际,适时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幼儿园分年度考入或招聘学前专业教师的长效机制,解决学前教师队伍老龄化问题。民办园参照公办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将公办园保育员、安保、厨师、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委、政府)
12.依法保障教师地位与待遇。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招用教师的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公办正式教师同等级别人员70%的标准发放,并且逐年增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与公办正式教师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教师工资发放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或教师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区教育、人社部门备案。幼儿园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进一步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推进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适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公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程序、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同安排、同实施。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计划,在各级先进集体、个人推荐评选时按比例单列指标、适当放宽条件推荐评选;选拔命名的拔尖人才、骨干教师按公办学校标准享受相关补助,补助经费纳入公办学校教师补助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委、政府)
13.依法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自行招用的在职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师等,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幼儿园不再负责。市、县区财政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对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按教师从教年限缴费并予以补贴(10年以下50%,10年以上、20年以下70%,20年以上90%)。补贴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甘州区幼儿园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其他五县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每年春、秋学期结束后,幼儿园持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缴费凭证、劳动合同、教师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向同级教育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核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委、政府)
14.完善教师培养体系。依托省内外高校,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的幼儿园教师。建立完善培训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全员培训和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建立幼儿园名师专家资源库,建设名师名园长工作室,打造专业水平高,具有辐射带动能力和教研能力的名优教师团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委、政府)
15.严格教师队伍管理。新入职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经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转岗到幼儿园从教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加大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吊销教师资格证,终身不得从教;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委、政府)
(五)多管齐下,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6.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市、县区教育局配备学前教育专职干部,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委、政府)
17.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幼儿园餐饮食品、消防、校舍、交通、游戏设施和器械、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安全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格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委、政府)
18.严格依法监管。每5所幼儿园配备1名责任督学,部分办园规模较大的幼儿园按1:1的比例配备。每3-5年对全市所有幼儿园进行一轮督导评估,实现幼儿园挂牌督导全覆盖。对幼儿园依法办园、师德师风、内部管理以及园务公开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委、政府)
(六)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园发展
19.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加快推进民办园分类登记和管理。分类治理无证办园。2020年底前,积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对经整改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委、政府)
20.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本县区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委、政府)
(七)突出内涵,提升科学保教质量
21.坚持科学保教。幼儿园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持续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坚持在保教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委、政府)
22.完善教研体系。健全市、县区、幼儿园三级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建立专兼结合的学前教育教研队伍,了解一线教师的需求与困难,尊重一线教师的思考与实践,为幼儿园提升教育质量提供全面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幼儿园要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委、政府)
23.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探索制定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评估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委、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加强幼儿园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二)健全管理体制。落实市级统筹,以县区政府为主,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市上统筹加强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在土地划拨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确保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各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次会议,研究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四)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市上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县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县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