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2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张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标准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张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来,已组织征收报批的,按新标准征收;在此之前已取得用地批复但尚未开展征收工作的,亦按新标准征收。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4:6,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张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