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张掖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北京市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函》(商办资函〔2020〕1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33号)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服务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服务事项赋权清单(第一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依法赋予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72项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服务权限和220项事中事后监管权限。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服务赋权清单,切实做好赋权事项衔接工作,不得截留审批事项,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下放到位;要加强业务培训、跟踪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
三、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主动对接赋权部门和单位,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赋权部门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
四、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工作沟通对接和协同联动,认真做好赋权事项交接相关工作,防止出现工作脱节、缺位,确保相关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赋予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管理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2.赋予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