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20〕2号
为切实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张掖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等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范围为甘州区城市建成区以内的如下区域:
(一)仁宗路以东、城东路以南、昆仑大道以西、盛和路以北的区域。
(二)东环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的区域。
(三)甘泉西街以东、白塔街以南、山丹路以西、发展大道以北的区域。
三、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