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环境监管执法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4-12-17 15:33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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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改进环境执法工作模式,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为导向,以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突破口,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级巡查稽查、县级现场监管执法”的环境执法机制。推行环境监管执法模板化、流程化、留痕化,实行环境监管执法层级负责制,落实市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和县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监管责任,做到市级环境监管执法巡查、稽查和县级环境监管现场执法检查两个100%全覆盖,切实解决执法成效与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适应的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二、监管执法原则

(一)属地管理,层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环保部门分层级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市级环保部门以监督执法为主,依法对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区环保部门以现场执法检查为主,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严格落实 “市级巡查稽查、县级现场监管执法”的环境监管执法层级责任,强化市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责任,落实县区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管责任,监督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规范程序,从严查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要求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

(四)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坚持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积极性。对不履职和违法履职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依法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予以保护免责,做到奖惩分明。

(五)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结合区域环境执法实际,改革环境监管执法模式,规范完善执法程序和责任主体,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改革创新、总结经验、稳步推进,提升执法成果和水平。

三、改革执法监管模式

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在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照“市级巡查稽查、县级现场监管执法”的执法模式,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环境执法责任主体,市、县区环保部门分层级分别履行执法监督责任和执法监管责任,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保障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环境安全。

(一)规范环境执法程序

1.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模版化。在日常环境执法工作中,按照《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模板》、《甘肃省主要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模版》等模版规范,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把现场执法检查的内容形成相对固定的、统一的、标准化文书样板,规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填写,保证文书记录规范、内容完整,使具体环境执法行为规范为程序性、操作性的规定动作,有效提升环境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2.环境监管执法业务流程化。在环境执法工作中,按照工作的检查或受理、办理、办结、后督查、归档等环节,对横向任务分配和纵向任务办理的各个节点进行明确,实现目标通过流程控制,任务通过流程分配,责任通过流程分解,部门通过流程衔接,效率通过流程提速,形成规范的、最优化的日常工作流程。县区环保部门在污染源、建设项目检查等执法过程中,检查正常的,现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给出明确结论;检查发现异常的,立即取证,固定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流程予以立案查处,下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市级环保部门对巡查、稽查、上级环保部门反馈、群众反映投诉等渠道掌握的环境违法问题,移交县区人民政府、县区环保部门进行查处或由市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查处。

3.环境监管执法全程留痕化。按照“现场执法固定痕迹、执法办案锁牢痕迹、信访投诉留存痕迹、案后回访留存痕迹”的要求,健全完善环境执法各项工作全程留痕化管理制度,将执法全程留痕管理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采取形式多样的留存方式,从安排部署、制定计划、移交办理、执法办案、督查督办等各个工作环节,认真细致详实记录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和阶段留下的原始痕迹。执法全程留痕管理以书面材料为主,同时积极运用录音录像、照片、电子笔录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形式,留存履职痕迹,对痕迹进行科学分类,实现痕迹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档案化管理。

(二)落实环境执法分级负责制

结合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和区域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级监督执法责任和县区监管执法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市级环境监管执法巡查、稽查和县级现场环境执法检查两个100%全覆盖。

1.分层级监管

(1)市级监督执法。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对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辖区内环境执法工作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县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制定年度环境执法巡查、稽查工作计划,将“国控重点污染源、A类新审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期‘三同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重点项目、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列入环境执法巡查范围开展巡查,并对各县区环境执法工作开展稽查,做到执法巡查和稽查100%覆盖。

(2)县区监管执法。县区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辖区内监管对象直接监管责任。制定环境执法年度检查计划,将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其他污染源、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划分为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和执法后督查,做到辖区监管对象执法检查100%覆盖。

2.分类别执法

(1)执法巡查。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县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纳入市级监管执法巡查的国控重点污染源、A类新审批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重点项目、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在县区环保部门检查基础上,按照随机抽查制度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对巡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视情况移交县区办理或直接进行查办。

(2)执法稽查。根据环境监察稽查规定要求,市级环保部门每年对不少于40%的县区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综合稽查1次;同时针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区域性、苗头性和多发性等环境执法问题,采取专项稽查或专案稽查的方式,对1个或几个县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执法稽查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县区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等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

(3)移交移送。市级环保部门在巡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日常环境违法问题,以《环境监察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县区环保部门限期进行查办;对群众投诉的环境违法问题,以《信访事项转办单》的形式移交县区环保部门限期办理;对上级转办、问题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违法问题不整改、整改进展缓慢等情形的,以《督办通知》的形式要求县区环保部门限期予以整改;对辖区内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问题,企业污染严重需停业、关闭的和需要当地政府办理等情形的环境违法问题,以《环境问题移交函》的形式移交县区政府办理;对适应《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情形,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以《挂牌督办通知》形式下达县区政府进行督办。对移交移送的环境违法问题,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做好跟踪督办落实。

(4)现场执法检查。县区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全覆盖”要求,根据年度环境执法计划,制定现场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执法人员监管责任,明确执法检查内容,按照随机抽查制度和执法业务流程化、执法全程留痕化、执法工作模板化要求,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基础上,结合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工作开展,对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5)违法问题查处。县区环保部门对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按规定要求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当场固定证据并现场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况,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四个配套办法严肃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进行移送。

(6)执法后督查。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跟踪整改,适时对被责改单位履行责改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查,监督污染源单位履行责改要求,确保违法问题全面彻底整改,避免以罚代管行为发生。对存在环境问题长期不整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强化环境执法责任主体

市、县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导致违法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市县区环保部门按责任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市级监督责任。市级环保部门未按照年度巡查和稽查计划开展环境执法巡查、稽查工作,在巡查、稽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没有发现,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在巡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既未按规定程序向县区政府、县区环保部门或相关单位移交移送,又未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查处办理的;对市级环保部门直接查办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整改不到位的;对移交县区办理的环境违法问题,未开展后期督办,致使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市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承担直接监督责任。

2.县区监管责任。县区环保部门未按年度和现场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存在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没有发现,对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未及时依法查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市级环保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未按建议要求及时依法查处的;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问题跟踪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辖区内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又未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的;对发现查处的环境违法问题,适用行政拘留、涉嫌环境犯罪和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未移交移送的,县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3.严格履职尽责。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监管执法原则,对市、县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治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未及时查处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了查处和责令整改,或对超出环保部门执法权限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程序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报告当地政府处理,但因生产经营单位拒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责任义务,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和指令,不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或整改期间又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强行恶意排污、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严肃严厉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直接人员责任。对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再追究责任,依法保护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组织领导。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依法严格履行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的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监察机构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和具体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以过硬措施和实际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二)依法严查严办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和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四个配套办法赋予的新手段,提高环境执法执行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未批先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超标、超总量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以及责令停产、限产措施;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行为,要依法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符合停业、关闭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三)推进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充分考虑环境监管执法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满足环境执法监管的需要。增加人员编制,优化环境执法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充实环保执法队伍力量,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设备投入力度,足量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基本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环境执法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确保环境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