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7 15:1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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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2017〕2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张掖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发〔2016〕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坚定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四二”总体部署、实施“六六”发展战略、建设幸福美好“金张掖”的总体思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的法治政府建设衡量标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市情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理顺市县区事权,厘清责任,严格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和核查,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三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积极推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市县区两级权力名称、编码、运行流程、裁量基准的统一和公开。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2018年争取开展试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推动行政许可事项上网运行。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全面清理,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时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实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布、动态化管理。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善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六)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奖代补”措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七)强化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职能。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定期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公共资源监管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综合监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标中监管向标前、标中、标后全程监管的转变。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医疗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行业的监管保障职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增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要求,完成与省、国家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等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服务。推进社会自治,指导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到2020年实现所有村(社区)都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社会规范。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管理,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八)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前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听证。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逐步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政府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档案化管理,对决策全过程如实记录,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决策案卷规范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九)加快推进政府立法。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立法重点,制定市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实行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10月份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 按照“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和“不重复”的立法要求,坚持“专而精”和“一事一法”的立法方向,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在报纸等重要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严格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2017年设立政府规章立法联系点,建立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机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成本效益和对中小微企业影响等综合评估。对重要政府规章实行第三方起草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政府规章实施满5年后,实施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立法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除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外,必须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其制定范围应当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相配套,凡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制定环节应当履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疑议会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范围广、利益程度影响深的,还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能,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拒不纠正的坚决予以撤销并公开通报。严格执行《张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2018年年底前,市、县区政府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公众网络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一)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2017年,市、县区政府每年选取至少2件重大决策,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邀请、应当采纳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纪委、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省上部署,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意见,清理规范现有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农林水牧、交通运输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建立健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机制,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评制度改革,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和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制度规定,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强化县区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凡属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其行使,并充实执法力量,确保重点执法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占本部门工作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逐步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机制,扩大行政处罚权集中领域,实现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全覆盖,提高综合执法效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审核标准、审核流程、处置措施等配套规定,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深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2018年年底前,同省上同步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跨部门的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互联共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图片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基础条件好的单位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建设试点,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着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投诉机制,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依托市、县区政务网建立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适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快行政执法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推进与微信、手机APP等移动互联网公共平台的对接,及时披露信息、公示违法记录。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推行说理式执法、执法事项提示、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2017年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通过遴选公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牵头单位: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资格审查、人员考试、证件管理、信息查询等网络化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进退动态管理,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加强对公安等部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理顺辅助执法关系。(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依法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重点推进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政务公开,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完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七)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八)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九)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构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程序。强化对违法行政的纠错和问责,完善问责程序,明确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审批、送达、执行等各环节要求,提高问责效果。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总结市政府和甘州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广成熟做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实行政复议力量,确保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等单位的工作联动,形成有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培训,提高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应诉能力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一)规范信访行为。规范和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全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完善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活动网上督查、绩效网上考评。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牵头单位:市政法委、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二)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建立行政裁决案卷,将裁决申请、处理结果等情况归入案卷,努力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案件,不得拖延、推诿。组建张掖仲裁委员会,拓宽争议解决途径。(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17年年底前,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逐步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以及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四)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构筑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健全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能力。探索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组织邀请律师、心理辅导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加大普法力度,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使人民群众能够便捷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牵头单位: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五)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在考察干部时,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内容,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通过挂职、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方式,为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领导班子配备法律专业背景好或法律工作经历丰富的副职成员1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六)全面落实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法制度、拓宽学法内容、提高学法实效,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组织至少1次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在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所占的比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七)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把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引导和督促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逐年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中法律知识试题的比重。2018年全面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八)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保障机制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市、县区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汇报依法行政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积极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1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十)狠抓队伍建设。建立和充实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实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学专家和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2017年年底前政府各部门普遍设立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和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组成的法律顾问队伍,乡镇政府逐步聘请法律顾问。加强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法制员。市级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县区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配备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注重法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十一)完善考评督查机制。各级党委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加大考核分值权重。市、县区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所占分值不低于考评总分数的10%。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督查考核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课题研究,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县区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适时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结合“七五”普法,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