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3 17:25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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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7〕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张掖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立足基层、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县(区)政府属地职责,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分为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重残: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重点对以上三类对象进行全面摸排,分类统计,摸清辖区内困境儿童基础数据以及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安全、保密,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为实施困境儿童分类救助、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三、工作任务

(一)保障基本生活。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将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农村可纳入一、二类重点保障类别,城市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医疗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封顶线。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等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困境儿童要落实各类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护责任。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站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公安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信息。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卫生计生和残联等部门公办以及民营的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利用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安全保障。民政、教育、卫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上述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体系

(一)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沟通协调,并依托上述部门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并做好跟踪指导,直到政策落地得到妥善救助。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残联、团市委。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和其他群团组织,共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密切配合、沟通顺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群团组织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托帮扶中心,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帮扶;依托职工之家、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引导企业和职工中的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和各地助学协会的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残联、市关工委办公室。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从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市委、市残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市妇联、市残联要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将面向困境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之家等服务场所。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要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和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全力抓好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民政局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张掖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张掖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学忠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东旭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蔺学锋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杨树林 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市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屈伯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石 瑛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吴康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彬 市卫计委副主任

        杨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涛 市人社局副局长

        邢天河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文哲 市法院政治部主任

        姚文奎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总督学

        靳晓荣 市残联副理事长

        刘凤彬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美鑫 团市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蔺学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屈伯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