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7〕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已经2017年9月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2017年9月7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305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精神,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对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化管理。参保对象为现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个人缴费实行年预缴费制。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8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仍按照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张民发〔2017〕119号)精神,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今年的参保缴费时间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参保费,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应在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