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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7〕96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三个责任体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经常过问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会议每年1次、县区委常委(工业园区、开发区党工委)会议每半年、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要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与政府主要领导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支持政府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经常过问安全生产工作,带头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决定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委(委员),按照“党政同责”要求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联系、督促市政府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带队检查、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督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代表党委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其他常委(委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逐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分值。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组织动员能力,切实提升各相关行业领域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有计划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评比等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每月对分管领域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级政府要每季度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务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每年至少要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决定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与党委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扩大)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检查督促政府班子成员及县区(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带队指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挥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协调其他政府班子成员组织召开市安委会专题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县区(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年带队组织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少于12次;组织协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督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代表政府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通过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加强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每月组织开展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全年带队组织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少于12次;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根据政府指定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警示约谈制度、事故查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和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抄送同级纪检、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及时对全局性工作的部署落实提出意见;根据形势和重要时段任务,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推动重点工作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指导协调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对连续发生事故、重点工作不落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及企业进行约谈。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及时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督促推进落实;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检查考核;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和单位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执行行业领域安全准入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依法组织或参与本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本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出资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其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遵守安全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严格“五落实五到位”的责任要求,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职能机构负责人、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涵盖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要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成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隐患排查整改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要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依法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成立由企业负责人、专业人员、技术骨干和经验丰富的员工共同组成的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各个分厂、车间、班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隐患排查责任逐一落实到位。本企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强人员上岗、转岗、换岗前培训工作,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要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改进完善预案。发生事故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效处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防止延误救援、扩大灾害。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