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7 15:53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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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7〕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修订后的《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6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50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全国“两创示范”基地城市建设步伐,以便捷、高效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市政府决定设立创新创业扶持基金。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规范基金使用,确保基金安全,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对奖补资金使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是指从中央财政“两创示范”奖补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扶持基金遵循“突出特色、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有偿使用、滚动支持”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条 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扶持基金的管理、运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与基金使用企业签署规范、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借款数额、使用费、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扶持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一次性归还。基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扶持基金按照基金拨付时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取使用费。合同期内,实际使用期在1年(含1年)内的,使用费全部免除;实际使用期在1年以上2年(含2年)以内的,使用费减免60%;实际使用期在2年以上3年(含3年)以内的,使用费不减免。

第六条 扶持基金的使用费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收取。基金管理公司可从当年收取的使用费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余部分计入扶持基金池,滚动发展。

第七条 基金扶持项目单笔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使用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不提供担保;使用资金在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或公民个人担保。

第八条 扶持基金支持工商登记注册并入驻张掖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化旅游、体育及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产业化及旅游文化体育医养融合发展的总体部署,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条 扶持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论证,择优选择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扶持基金到期后,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收回。对按期归还扶持基金及使用费的,可优先考虑继续扶持,每个企业(项目)累计不超过3次。对不履行合同、不按期偿还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费免除、减免优惠,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或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到期不能偿还的,要依据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追缴。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使用扶持基金投资中形成的各类损失自行负责,不得冲减扶持基金。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对结存的扶持基金可由市财政收回。

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扶持基金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度向市政府报告扶持基金的使用、效益、回收、核算等情况,并抄报市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使用市级安排的“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并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建立县区级创新创业扶持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大众创业和初创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扶持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