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2017〕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经营项目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治,坚决停止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一切生态破坏行为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开发经营活动,全面推进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努力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一、全面停止核心区、缓冲区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停止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矿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严禁在核心区、缓冲区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禁止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全面停止新设置任何探矿权、采矿权。在实验区内禁止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三、依法依规坚决关停退出探矿采矿项目。采取“冻结”方式,依法有序退出探矿采矿项目。所有许可证到期和已过期的探矿采矿项目全部停工,不再延续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逐步关闭退出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对在有效期内的探矿采矿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尽早关停退出。
四、依法处置规范水电开发项目。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一律不再批建新的水电开发项目。手续齐全的在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落实环评方案、环保措施,确保不造成生态破坏;手续不齐全的在建水电开发项目一律依法依规停办各类手续。已建成的引水式电站必须首先落实生态环保各项措施,尤其要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优先保障流域生态用水,配装合格的生态水下泄流量设施和监控设备,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足量下泄生态用水。对已建成的各类水电开发项目进行生态影响后评估工作,凡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要采取措施并创造条件,尽早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五、加大旅游设施监管退出力度。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所有旅游开发项目,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创造条件尽快退出。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旅游开发项目,一律停止开发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开发项目,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六、最大程度减少人为活动对祁连山保护区的破坏。严禁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各种人为活动,引导保护区内居民逐步有序转移,减小生态压力。加快实施易地搬迁等生态移民工程。优先对生活在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农牧民实施整村、整组易地安置。对已迁出区的耕地、居民点通过生态治理、自然修复等方式,实现生态恢复。
七、实现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格落实《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科学合理核定天然草原载畜量,落实以草定畜,逐年核减超载牲畜。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制度,尽快实现草畜基本平衡。对现有林权证、草原证重叠发放的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重新确权颁证,落实一地一证,建立规范管理机制。
八、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合法存在的人工设施、开展的科学实验及其它正常活动,必须严格落实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要求,坚决防止发生砍伐、狩猎、采药、烧荒、采石采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者一律严肃查处。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