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6〕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国税局制定的《张掖市综合治税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张掖市综合治税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费征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管控质量,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市财源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费政策,加大税务稽查和征管力度,规范案件审理,防止税收流失。严禁擅自多征、缓征、减征、免征各项税费。及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坚决防止新欠,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
要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咨询宣传力度,鼓励企业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动态化管理,及时根据政策的调整进行更新。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第四条 征收部门应积极推进税收执法的精细化管理,建立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目标明确、流程明细、职责清晰、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程序,严格规范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公示制度,将本部门基金或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简化办税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积极推行申报、受理、审核、办证等“一站式”办理流程。健全完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开通绿色通道,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个性化、优质化服务,大力实施“信息管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财政税收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形成综合治税大格局。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及反馈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关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第八条 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一)搭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由市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协调安排部署,财政牵头、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搭建全市综合治税信息化应用共享平台。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共享制度,建立涉税信息综合数据资料库,构建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的控管。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提出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各方的具体责任义务等,制定职责清晰、有要求、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各部门应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比对和筛查工作,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与更新,严把信息录入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强化信息报送职责。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按照部门管理职能和涉税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和更新本单位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强化信息分析应用,实现信息管税目标。
(四)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部门综合治税信息提供情况登记台账,对报送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性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配合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建立税收源泉控管机制。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审批手续时,要督促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增值税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二)发改部门应将新开工程、新上项目、新型产业“三新”项目信息,及时抄送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开工手续前,向其提供《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通知单》,督促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结算工程款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应每月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相关税款。
(三)工商、公安、旅游、食药检、文教、卫生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重点加强对宾馆住宿、餐饮娱乐、旅游服务、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建立相关涉税信息通报机制,并向税务部门通报反馈登记、许可、工商机关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信息。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均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共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经营权等的招标拍卖,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所得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各级国库,并将所得收益等情况反馈通报给税务部门,便于税务部门加强涉税行为的跟踪管理。
(六)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的应按要求及时恢复征收。对不符合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费)。
第十条 建立和推行“以地控税”管理制度。国土资源、农业、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和种子制售市场的调查,加强制种行业的监管,建立并严格落实准入制度,要将制种面积落实情况、种子市场管理、价格等信息反馈通报税务部门,便于税务部门加强对非本地核算的总部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制种基地规模与企业税收贡献挂钩,对税收贡献大纳税信誉好的企业在落实制种面积上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总部经营企业在本地核算经营。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属地纳税的税收政策,对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不能全面核算经营利润的非本地核算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一)积极推行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委托代征制度,在征收主体税种的同时代征相关的附税和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应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审计部门应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作为对各级干部纪律审查和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报验登记户(非本地核算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的预交税款由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承包单位代扣税款;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在工程结算时由项目主管单位或总承包商代扣税款,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项目所在缴纳税款。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应按规定与受托方签订统一规范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票控税”制度。
(一)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均应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
(二)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发放、使用、核销、资金缴存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票据源头控管的作用。禁止用票单位“以合理收费名义领票、以乱收费项目收费”现象的发生。
(三)审计部门应把涉税事项作为审计的主要内容,规范票据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假发票、发票复印件及白条入账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偷、逃、骗税和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税务部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
(五)税务部门应及时将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办,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加快办案进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从严从快查办。对妨碍、阻挠税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六)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强化对逃避追缴欠税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信誉度低、逃避追缴欠税的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队伍建设,注重专业人才的选拔使用,要把懂财税知识、懂数据信息分析的人才充实到综合治税工作队伍,建立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力度,不断提升综合治税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具体时间根据签发日确定)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综合治税数据信息交流共享责任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