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6〕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张掖市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监管,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投融资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考核,根据《张掖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薪酬考核包括年度绩效考核与单项奖励考核。采取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投融资公司管理人员签订绩效薪酬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绩效薪酬考核由市国资办牵头,会同市人社、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绩效薪酬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融资规模、项目投资、资产状况、公司效益等。具体指标权重在绩效考核责任书中明确,并逐年加大资产管理考核权重。考核指标设置和权重如下(详见附表):
(一)融资规模(30分)。融资规模是指投融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吸引投资及基金、发行债券、PPP项目合作等渠道进行融资的规模和质量。主要考核融资总额、融资成本率、到期债务本息偿还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投资(30分)。主要指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投资项目建设任务及自身投资需要形成的投资规模。主要考核投资完成额、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额、投资完成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资产状况(17分)。主要考核公司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方面的情况。
(四)公司效益(15分)。主要考核公司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方面的情况。公司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公司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五)税收贡献(8分)。主要考核公司实现税金、税收贡献率等方面的情况。
(六)100分值外单独考核指标。主要是考核公司融资增量、投资增量、信用评级、获得奖励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投融资公司在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中贡献大、带动效益明显;或被考核人员在公司效益、经营规模、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公司申报,实施单项奖励考核。
第七条 为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国资办可根据投融资公司实际,以第五条基本指标为基础,调整指标设置和权重,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市国资办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投融资公司实际,确定并下达投融资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考核基准值。
根据各投融资公司不同特点与实际,考核目标基准值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各投融资公司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市国资办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行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绩效薪酬考核目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签订绩效薪酬考核责任书。
第十条 绩效薪酬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兑现;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办对绩效薪酬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绩效薪酬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投融资公司每半年将责任书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办,同时报送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绩效产生重大影响因素,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第十三条 绩效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次年二月上旬前,投融资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办,同时抄送派驻本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二)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公司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将年度绩效考核与奖惩初步意见反馈投融资公司。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映。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得分按以下方式兑现绩效薪酬: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被考核公司管理人员得全额绩效工资;
(二)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的,被考核公司管理人员按90%兑现绩效工资;
(三)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的,被考核公司管理人员按70%兑现绩效工资;
(四)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绩效工资为0。
(五)企业高管人员参照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比例及等次考核为优秀的,奖励个人(对应系数)10%的绩效薪酬;考核为不称职的,扣减个人(对应系数)20-100%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单项奖励考核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市属投融资公司考核指标设置及权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