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2016年9月5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正明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丝路春酒业集团老酒厂土地开发、张掖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雷刚反映土地权属手续办理有关事宜,甘州区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现将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和顺公司土地权属手续办理事宜
会议指出,雷刚所反映问题涉及的地块宗号为2011—002号,原为新墩镇花儿村二社集体土地,面积86343平方米。2011年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11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将该宗地出让张掖市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2015年6月4日,兴达公司将该宗土地转让和顺公司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顺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市国土资源局向和顺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和顺公司法人代表已由何静变更为“雷朝辉”(与雷刚系同一人)。
会议认为,2011—002号宗地纠纷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和顺公司法人代表变更问题。二是和顺公司虽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项目无法开工建设。
会议确定,和顺公司依法依规完成法人代表变更相关手续后,地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出具税务部门股权转让完税证明,规划部门依法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会议要求,一是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在决策合法、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积极主动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要督促开发商依法依规经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土地拿到手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同时,要教育引导他们强化诚信意识、社会责任,做有良知、有担当的企业家。三是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一岗双责”,从严要求、过细工作,做到各项手续办理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项目建设安全、顺利推进。
二、关于提高丝路春酒业集团老酒厂等土地容积率问题
甘州区政府申请调整规划指标的丝路春酒业集团老酒厂地块位于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50717.64平方米(合76.8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50547.64平方米,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170平方米。该宗土地目前属丝路春食品工业公司。
会议认为,丝路春酒业集团改制后成立的丝路春食品工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加之市场萎缩,目前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债务十分沉重,依靠自身力量根本无法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甘州区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提出开发利用该地块解决丝路春酒业集团改制遗留问题,符合企业改制相关政策,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解决遗留问题的压力,避免积累新的社会矛盾。甘州区政府必须将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和该片区土地开发利用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过细工作,算清成本账,通过稳定职工、依靠职工推进改制进程,确保改革一次到位,不留尾巴。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会议确定,鉴于丝路春集团老酒厂片区紧邻省级文物甘州古城墙,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建议此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大于1.7,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高度不高于18.0米,用地性质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对东环路与金城路交叉口东北角丝路春酒厂的325.91亩原渔场土地,建议此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0%,用地性质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等事宜按规定提请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执行。
出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