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2016年7月6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正明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市荣昌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集资款清退事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现将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荣昌公司是2002年通过财政借款和职工集资方式注资成立的企业,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进一步壮大企业实力,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荣昌公司分别于2006年4月、2009年6月、2012年4月吸收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工及社会集资258万元(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约定公司还款利率)。
会议强调,荣昌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市政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导或参与了大量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修工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彰显宜居宜游城市特色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荣昌公司吸收职工及社会集资是特殊时期解决融资难题、加快企业发展的有效举措,但有悖于政策规定,市审计局审计、市委第五巡查组巡查后均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会议确定,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对荣昌公司吸收的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工及社会集资全额清退,比照近年来市上处理相关部门、单位清退集资的做法,按10%的年利息给予补偿,补偿时段为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市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配合,于7月底前清退完毕。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立即制定荣昌公司深化改革方案,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出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