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6〕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和《张掖市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张掖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自2016年1月1日起,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而成立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转企”后,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6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个转企”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6.“个转企”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个转企”后,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地税部门确定为困难企业的,根据国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减免优惠政策。转企后如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8.“个转企”后,视同为初创型小微企业,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享受“五免一补”优惠政策。
9.“个转企”后,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
10.“个转企”后,对符合发改、工信、商务、农业、科技等部门所规定项目资金补助要求的小微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1.“个转企”后,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向企业提供会计、税收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补助。
12.“个转企”后,由工信、税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助保贷、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企业性质减免担保保证金、手续费和担保费。银行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享受信用共同体联保联贷、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贷款政策。
13.“个转企”后,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小微企业,银行在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14.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15.“个转企”后,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产权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不视为交易。
张掖市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现就我市“小升规”工作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自2016年1月1日起,由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1.对首次升规的小微企业,视同为成长型小微企业,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享受“五奖两补”的扶持政策。
2.对首次升规的小微企业自升规之日起3年内,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按照50%的比例由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给予奖励。
3.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地税部门确定为困难企业的,根据国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4.对首次升规的小微企业,以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基数,对企业当年实际缴费新增部分,按50%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
5.对首次升规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6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加大对“小升规”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的支持。省级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专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省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专项、省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等重点支持“小升规”企业的技术改造创新,对符合上述政策的“小升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申报上优先考虑,资金安排上适度给予倾斜。
7.“小升规”企业信用推荐。由工信、税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助保贷、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小升规”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贴息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银行优先支持“小升规”企业享受信用共同体联保联贷、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贷款政策。
8.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升规”企业信贷规模,确保“小升规”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升规”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升规”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小升规”企业贷款和续贷无缝对接试点,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9.“小升规”后,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向“小升规”企业提供会计、税收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补助。
10.“小升规”后,应保持企业原有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质监等政策不变,入库企业不作为安全标准化评价、环境评价等依据。严禁各级行政部门、中介机构等巧立名目,强制要求提高新入规企业安全、节能、环评、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收费标准,并强制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对查证落实的涉企乱收费行为,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11.加大人才引进及培训力度。在实施的民生工程中未就业大学生到企业服务的指标,重点向“小升规”企业倾斜,为其提供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市、县(区)财政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凡“小升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