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3月20日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张掖市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办法(试行)
为深化公共培训服务改革,提高公共培训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张掖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5〕20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是指把政府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直接组织实施的公共培训,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二条 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服务主体”)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的具有公共培训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培训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行政行为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培训服务外,凡购买服务主体利用财政资金承担的其它公共培训统一纳入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范围。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服务主体”)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培训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培训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购买服务主体)围绕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承担的公共培训任务,拟定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每年元月底前向市委人才办进行申报审核,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与组织实施培训管理的有关部门,结合财政预算安排、培训服务需求等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计划项目目录。
每年的培训计划项目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于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以利于承接服务主体按照培训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并参与招投标。培训计划项目目录必要时可进行调整。市财政局对具体实施项目目录和经费预算组织审核审批。
第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坚持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纳入统一采购程序, 购买服务主体和市政府采购办及时向社会公告其培训服务的相关资料和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培训服务需求等有关信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
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项目,可采取委托、外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必要时购买服务主体可向政府采购办推荐承接服务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主体与确定的承接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范围、标的、数量、质量及金额、期限、资金支付、跟踪监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等内容。根据购买公共培训服务项目的特点,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形式确立服务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常性服务项目,经购买服务主体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增加,最长不超过三年。严禁公共培训服务转包、分包。
购买服务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的,市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承接服务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承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承接公共培训服务。
第八条 实行购买服务主体责任制。购买服务主体要及时将购买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标准、内容、资金安排、培训绩效评估标准和培训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负责对承接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阶段性成果、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实施情况跟踪监督;组织由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培训对象代表等组成项目评估小组,按照项目绩效评估办法实施绩效评估。专业性强的公共培训服务项目,由购买服务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培训项目绩效评估。根据承接服务主体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信息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承接服务主体负责制。承接服务主体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及时向购买服务主体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在公共培训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后或者在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对服务质量、运作管理和服务成果等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情况及时报告购买服务主体。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所需资金按照培训项目资金标准,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各部门单位培训的专项经费中解决。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根据合同约定、培训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估等情况,直接拨付给承接服务主体,一般分为预拨和清算两次,预拨资金一般控制在项目预算的50%-80%之间。
积极探索创新促使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资金结算的模式,通过向参训对象发放培训券、由参训学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及培训工种、并直接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券等方式,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持培训券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培训资金。
第十一条 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严格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参与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