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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5〕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张掖市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当前我市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从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管理、预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统筹。各县(区)政府是辖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风险防范、预警监测、案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2.防打结合。既要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强化宣传教育,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3.依法处置。各县(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4.维护稳定。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措施得当、稳定为先,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主要目标
及时化解非法集资存量风险,逐步减少增量风险,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工作重点
1.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负责做好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日常监测、预警、现场检查、认定、处置和维稳等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空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2.全面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络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通过建立数据分析平台,抓取各种信息进行对比,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打早打小。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要做好资金流向监测工作,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防控重点领域区域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
4.构建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县(区)全面落实,全市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规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潜在的高风险,让群众明白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用全方位、立体化、广覆盖的宣传方式,使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家喻户晓、人尽皆知,促进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加强辖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密切关注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动向,及时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报告有关情况。
2.迅速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周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迅速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行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强化督导。从2016年1月开始,市处非办将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要求各县(区)政府、每月定期上报非法集资情况,并适时在全市通报。对工作推进缓慢、打击处置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