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09 15:13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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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5〕151 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张掖市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张掖市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指由市政府国资办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包括市城兴城市发展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山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黑河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包括上述公司独资或合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内部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正、副职。

第四条 畅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国有投融资公司任职、应聘的渠道,选拔机关事业单位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鼓励志愿服务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聘到企业工作。

第二章  高层管理机构产生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不设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由市政府或委托市国资办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党组提名,报市委同意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依据公司规模和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党组从董事会(除职工董事)成员中提名,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依据公司规模和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党组提名,市政府研究确定;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党组从董事会(除职工董事)成员中提名,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股东会选举,报市政府聘任;副董事长由董事长从董事中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为当选,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确定公司职工薪酬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3名,根据需要可设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理层选任采取以下方式:

1.实行试用期制、任期制、聘任制和合同化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业绩目标考核。

2.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招聘产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由总经理提名或招聘产生,人选经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党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理层成员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3.公司内部竞聘由董事会组织实施。社会公开招聘由董事会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参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和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监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党组提名,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党组提名,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委派。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监事半数为当选。

第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第十一条  实行委任制的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的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时间以聘任文件日期为准;实行选任制的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时间以当选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业绩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设置和相应的职数内进行。主要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直接选拔等方式,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选聘中层管理人员要坚持品行端正、业务精良、业绩突出的用人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

第四章  职工招聘及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招聘职工按照定岗、定员、定编要求,实行按需定岗、个人自愿、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和考核奖惩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招聘由董事会自行决定实施,对符合聘用条件的职工,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聘期由董事会决定,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职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五章  劳动管理、工资制度、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公司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坚持公司薪酬总额增长不高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不高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适时调整年度薪酬总额预算。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市政府委派的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薪酬由市财政直接发放。

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薪酬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确定。

薪酬总额基数及调整由公司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国资办及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完善的定编定岗管理、招聘管理、任用管理、考核考勤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晋升、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宜,由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