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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5〕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制订的《张掖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
张掖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85号),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和完成,并由政府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通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支持发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地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公众需求和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2015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有条件的县(区)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3.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4.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四、承接主体具备的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确定。
五、购买服务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1.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域地名管理、社区事务、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者服务、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和水平测试管理、规划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公共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等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六、购买服务目录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拟订本级政府每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七、购买服务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和部门预算规定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2.确定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服务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内容,承接主体和服务标准,资金预算和服务质量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和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需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组织实施。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保证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后,向社会公开信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预算和支付
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对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及购买主体支付意见后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分析,严格政府购买服务决算,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九、组织保障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提供社会组织征信记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适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十、绩效评价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财政实施评价,或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方式采取由购买主体先行按绩效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然后提交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和评比。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十一、监督检查
购买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依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十二、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