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5〕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4〕113号)精神,现就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我市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基金投资、债券市场等为主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组织推动全市企业实现在不同层级市场间的挂牌、转板、上市、交易、融资,形成层次分明、基础雄厚、功能完备、优势互补的张掖市辖内资本市场运行体系。到2020年末,力争全市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30家以上,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300家以上,直接融资规模比2015年翻两番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全力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1.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工商注册地在张掖市辖区内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企业(不含中央、省属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其他企业完成股改的奖励10万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的20%予以财政补助;以上奖励及补助待企业股改投产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实施。
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股改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股改,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三年契税;企业股改个人所得税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2.奖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对工商注册地在张掖市辖区内的法人企业(不含中央、省属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实现境外上市,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以“红筹”方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按募集资金投资于市内的金额,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市内的,奖励200万元;辖内企业通过被外地上市公司兼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该上市公司实际投入辖内企业募投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股改已经获得奖励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工商注册地在张掖市辖区内的法人企业(不含中央、省属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股改已经获得奖励的,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在“新三板”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4.奖励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对工商注册地在张掖市辖区内且通过“新三板”和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融资的法人企业(不含中央、省属企业),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1.探索建设各类交易场所。张掖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位置,以区域金融先行先试区为目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在我市建立玉米种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股权交易、债券融资、知识产权、生产要素为主体的要素市场体系,为区域金融市场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技术支撑。加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机构设立步伐。积极引进省内、外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业务。
2.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具有较强实力的券商、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中介服务,构建我市服务特色鲜明的专业化金融辅助产业链,形成完整的金融产业服务链条。
3.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全市各金融机构利用现有网络优势,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和支持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平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张掖市注册设立,鼓励辖内企业转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对在张掖市新设立并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批复的互联网金融法人企业,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4.积极引进培育各类投资基金。大力引进、培育、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债券投资基金、企业并购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鼓励我市境内各类资本设立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各县(区)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吸收社会资本和自身循环等方式,设立并逐步扩大各类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优势产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对在张掖市新落户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2亿元以上的(不含银行注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为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达5亿元以上的(不含银行注资),按照其募集资本的0.5%予以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为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张掖,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抽逃资本金。
对在张掖市新落户的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对在张掖市新落户的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按购买价和建设投资额给予一次性5%的补贴;对租赁办公场地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3年。享受《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和《张掖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三)全力扶持债券市场发展
1.鼓励企业债券融资。对工商注册地在张掖市辖区内且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融资的企业(不含中央、省属企业),成功融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国内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发行债券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奖励。
2.引导中小微企业按区域、按行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对成功发行工商注册地在张掖市辖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央、省属企业),按每单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协调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信息共享、风险控制的监管体系,增强市场风险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宣传,增强投资者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自担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奖励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支,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负责。
(二)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起进行股改的企业按照本意见执行。同时,《张掖市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暂行)》(张政办发〔2014〕72号)到期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企业实现上市、挂牌、融资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