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1-13 14:3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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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5〕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城乡一体、逐步实施的原则,以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契机,以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增强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和行业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加大权益保障力度,健全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高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168万人次,年均输转28万人以上,引导鼓励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累计培训农民工18万人次,年均培训3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20万人口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4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能够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方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创业创新技能和素质

(三)认真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规划(2014—2020)》和省、市《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实际,认真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方案,结合精准扶贫培训支持计划,深入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坚持整合培训资源,按照培训精准要求,对农民工个人从业状况、技能水平、培训需求和愿望进行建档立卡,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培训台帐,落实培训资金,确定培训重点,保证培训时间,采取更加灵活、更具实效的方式,以达到培训质量精准评估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和回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等重点培训项目,切实抓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扶贫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工信委、妇联负责)

(四)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多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现代农业、生态工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文化等特色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培训就业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对接机制,重点加强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建筑业、制造业、旅游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技能培训,以“订单式”、“点菜式”培训模式,开展各类就业技能培训。依托全市“裕固百灵”、“金张掖宣化金瓦刀”、“丝路硬汉子”、“枣乡缝纫”、“民乐憨小伙”、“甘州劳务”等国家级和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组织开展以旅游服务、建筑装饰、机械设备维修等为重点的优势工种培训。对进城从事家庭服务的农民工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对从事电商的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对女性劳动力开展“陇原巧手”、月嫂等劳务品牌培训。农民工在参加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后,按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由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工信委、妇联负责)

(五)突出抓好创业创新能力培训。以80后、90后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不同层次的多种创业创新培训。全面落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组织“两后生”开展2—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历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到经济较发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创业成功率。重点围绕特色产业和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创新培训,与农家乐、旅游服务、家政服务、电商平台、民族工艺品加工等方面创业创新培训相结合,在技能培训中引导组织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培养具有地方特色的小企业和创业者等,不断提升劳动者进城或回乡创业创新能力,努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市人社局、教育局会同市工信委、旅游局负责)

(六)加强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督促用工企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范围,确保农民工享受与其他在岗职工同等接受培训的权利。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把农民工技能培训作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重要措施,由企业对新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直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并符合上岗条件的,按照《张掖市新投产工业企业新增用工技能培训经费补助办法》,市级财政当年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时期,可组织招用的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转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补贴。(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负责)

三、加大创新扶持力度,激发农民工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

(七)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构建培训鉴定、输转、维权为一体的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劳务服务协会为主体的劳务市场体系,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和带头人,依托劳务输转基地,发挥劳务品牌优势,组织带动农村劳动力输转就业,提高就业的稳定性。深入开展“双联”和“精准扶贫”行动,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现代旅游业和电商物流服务等新业态,组织实施好“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空间。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机遇,积极推行“项目+劳务”的合作模式,大力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境外就业。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企业招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民政局负责)

(八)积极搭建创业创新平台。充分利用全市创建“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有利时机,开展创业型城市、乡镇、社区创建活动。依托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区、农民工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示范县(社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强化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职称评审工作,扩展农民工就业创业创新空间。(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负责)

(九)全力落实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理念,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并着手创业的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扶持。不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贴息。农民工返乡创业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负责)

四、强化各项维权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平安行动”,督促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同舟计划”,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市人社局会同卫计委、民政局负责)

(十一)切实提高维权效能。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指导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农民工维权案件办案力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简易程序,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将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等基本民生权利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更多惠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市人社局会同市司法局、法院、公安局负责)

(十二)保障劳动报酬权益。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14〕57号)精神,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工资支付行政司法衔接和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等七项制度,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欠薪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定期向社会曝光,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上进行严格监管,并纳入银行、保险机构授信管理系统,在信贷、担保、融资等方面进行监督。(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张掖中心支行负责)

(十三)保护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转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地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局、公安局负责)

(十四)增强法治意识。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确定每年4月第一个星期日为全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日,引导农民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以“12348”法律服务专线、“12333”社会保障服务专线、“12320”卫生服务专线等为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市司法局、法制办会同人社局、总工会负责)

五、保障进城务工平等权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十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按照省上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居住证全省“一证通”。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但对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负责)

(十六)促进教育公平。把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根据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县区政府要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贯彻落实全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负责)

(十七)改善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购房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十八)丰富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文广新局会同市教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十九)保障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担任各级党代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彰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所占比例。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切实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市委组织部、统战部会同市人社局、总工会负责)

(二十)保障安全生产和健康权益。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职工带薪休假、高温津贴等制度,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依法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推进农民工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市卫计委会同人社局、安监局负责)

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依托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专业化分工、一体化运作原则和“四统一”(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要求,强化工作力量,健全服务功能,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保经办、权益维护、法律援助、文化、卫生等各类综合公共服务。市、县区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增设相应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在现有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乡镇(街道)农民工综合服务所,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经费保障,确定6-7人负责农民工和农村人口综合服务工作。村(社区)要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站。市、县区及乡镇(街道)工作机构和综合服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从各自部门和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加强农民工工作数据监测与统计,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准确掌握输出与输入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及分布,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有针对性的强化劳务输转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上下协作,统筹兼顾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卫计委、农业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深入推进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按照“青年志愿者团队+农民工子女+接力”的项目实施模式,组织青年志愿者团队与农民工子女建立结对关系,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农民工子女结对覆盖率达到95%以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较集中的学校实现结对全覆盖。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会同市教育局、民政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三)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把农民工服务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抓好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工作,健全各成员单位沟通配合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情况报告和工作通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每半年对农民工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总结,借鉴推广先进经验。(市、县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加大工作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和权益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并提高农民工市民化意识和文化素质。深入开展先锋引领行动,积极发现、培育、宣传典型,认真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