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5〕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加快城市特困家庭脱贫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城市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城市“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人员和城乡孤儿保障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即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所需保障资金由政府全额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属地管理原则。即各县(区)分别负责辖区内特困人员的保障工作。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即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保障范围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城市低收入群体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人员和城乡孤儿提高保障标准。
三、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和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各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比例确定当年保障标准,所需保障资金按原渠道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精准到人进行差额补助。
1.全市城市“三无”人员,以当前保障标准387元/月为基数,提标后,保障标准不低于724元/月,每月补差不低于337元;
2.全市城市重度残疾人(一级),以当前保障标准587元/月为基数,提标后,保障标准不低于724元/月,每月补差不低于137元;
3.全市城市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人员, 以当前保障标准387元/月为基数,提标后,保障标准不低于724元/月,每月补差不低于337元。
(二)提高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孤儿的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城市孤儿,以当前保障标准640元/月为基数,提标后,保障标准达到960元/月;农村孤儿,以当前保障标准440元/月为基数,提标后,保障标准达到660元/月。
(三)全面保障城市特困家庭住房安置。对城市“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人员和城乡孤儿目前已入住公租房的家庭,予以减免房租;现未入住公租房(经适房户、廉租房户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3平方米的私房户除外)的家庭,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有意愿入住公租房的,逐步安置公租房并减免房租。
四、保障程序
城市“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和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人员提标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摸底、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城乡孤儿提标由县(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程序直接提标。
五、经费保障
提标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每年补助甘州区提标经费的20%。每年10 月,各县(区)结合当年保障情况,根据下年度保障需求,提出下年度保障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特困群体提标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争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全面平稳完成提标任务,确保不因提标而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二)严格监督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纠错机制,强化提标责任追究措施,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提标工作公正透明。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各类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全面落实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救助、就业救助、扶贫救助等现行保障政策,合力推进城市“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和城乡孤儿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特困群体基本生活。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