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分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综合型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有效解决家庭经营耕地细碎化、规模小、效益低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农业标准化、机械化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促进传统农民向职业农民转变,培养更多懂经营、会种地、有资本的农村青壮年劳力留在农村从事农业,解决当前农村劳动力缺乏、老龄化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家庭农场重要性的认识,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壮大,提升农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二、明确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分类指导、多元发展。针对农、林、牧等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积极探索家庭农场发展的模式和经营机制,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发展。对具备家庭农场雏形的种养大户,引导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对有意投身现代农业的人才,鼓励创办家庭农场。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升”的原则,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提高家庭农场发展层次和水平。
2.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根据当地产业优势、种养业传统、农村劳动力情况,加强引导,科学规划,既要注重扩大土地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积极发展体现地域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家庭农场,努力提高家庭农场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佳效益。
3.典型示范、培育样板。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引领家庭农场科学规范发展。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每年表彰树立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支持、政府服务等措施,积极培育发展规范化的家庭农场。
(二)发展目标
从2015年开始,通过几年努力,培育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社会影响力大的家庭农场,形成家庭农场数量增加、档次提升、效益提高的发展格局。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0%以上,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达到我市城镇居民收入水平。2015年起,各县区每年重点培育示范性家庭农场20个以上。到2018年,全市力争带动发展家庭农场2000家左右(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00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400家,创建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个、省级15个),经营面积占全市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突出工作重点
按照“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强化管理与服务,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使其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的有生力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制定认定标准。原则上家庭农场规模应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以上,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的收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不同类型,制定县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管理水平等。
(二)启动登记制度。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有志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创办家庭农场。县区农业(农经)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备案工作,完善家庭农场的建档、培训、管理和服务,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造条件。工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愿为前提,依法为家庭农场办理营业执照。
(三)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对照规模经营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优、科学管理成效大、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培育树立和推广典型,发挥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市县分级出台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管理办法,各选择10-20个家庭农场进行重点培育扶持。鼓励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鼓励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组建家庭农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经营者培训。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要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计划,充分利用“30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阳光工程”等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经营管理水平及文化素质,逐步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为他们提供政策、项目、技术服务等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五)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各县区要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服务。农民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要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鼓励家庭农场与超市、农贸市场、餐饮企业等开展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城市直销店。鼓励各类院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利益连接机制,为家庭农场在市场信息发布、技术咨询、灾害预警、质量检测、加工营销等方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建立经营合作共同体。
(六)积极培育品牌。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促进家庭农场农产品走向市场。鼓励家庭农场与各类展销会对接,积极组织家庭农场名优产品参加国内外、省内外的展销会、洽谈会、交易会。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开展商标注册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着力培育发展高标准、高效益的家庭农场,提高家庭农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制定扶持政策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今后,凡是国家、省上安排的涉农试点优先向家庭农场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引导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科技试验示范等项目要优先向具备条件、运行规范的家庭农场倾斜。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从2015年起,各级财政要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扶持计划,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从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主要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各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扶持示范家庭农场建设。
(三)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对直接用于修建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四)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创新专门金融产品,配置重点扶持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优先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探索将家庭农场优先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探索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创新推出商业性家庭农场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落实家庭农场享受与农民合作社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政策宣讲等环节提供细致、便捷的服务,确保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激励机制,强化服务意识,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增强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联席会议制度,与全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并轨运行。市、县农业部门作为家庭农场的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与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配合,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给予扶持;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提供便利;金融保险部门要针对农业经营的特性和家庭农场的特点,制定完善抵押、质押等相关信贷办法,拓宽各类保险险种及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的保障机制。发改、国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协作配合,形成推动家庭农场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深入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表彰奖励培育、指导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宣传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社会共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