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一定工作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面临的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不仅是重大的民生民心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关系到群众健康福祉,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治”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和污染因子,抓重点、分阶段、分层次,突出抓好甘州区和山丹县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做好临泽、高台、民乐、肃南县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近期(2015年1月—2015年10月)工作任务
集中整治大气污染突出问题,严格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污进程。
1.整治燃煤设施和炕烟污染。一是整治采暖锅炉(茶浴炉)污染。强化执法检查,监督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的采取限制使用时间、限制燃煤品种、限期进行治理等措施,坚决杜绝“冒黑烟”现象(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二是严格禁止集贸市场、商业门店在沿路沿街露天使用小火炉(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配合)。三是冬季采暖期对重点用煤企业和单位驻厂监察,实行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 “四限”措施(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配合)。四是对城郊炕烟、灶烟进行专项整治,引导农民群众改造土炕结构,改变燃料类型,着力解决烟雾围城现象(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农业局、科技局配合)。
2.整治扬尘污染。一是规范管理各类建筑施工行为。按照绿色施工要求,督促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和清洁,对施工道路和物料进行覆盖或固化,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建设局配合)。二是严格规范物料运输行为。督促施工场地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上路物料车辆进行清理;物料运输车辆拉运的货物必须遮盖密闭,渣土车和商砼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行驶和倾倒,坚决遏制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现象(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建设局配合)。三是落实煤炭经营配送网点扬尘污染措施。对无证照经营的依法取缔,对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限期整改,对销售有烟煤或劣质煤的依法处理(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工信委、工商局、环保局配合)。
3.整治秸秆、垃圾焚烧污染。一是整治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败叶、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行为。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对焚烧秸秆、垃圾行为进行巡查、劝阻和制止,对屡禁不止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由新闻媒体曝光(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农业局配合)。二是整治道路清扫过程中的二次扬尘问题。规范道路清扫保洁行为,各县区要落实机械化带水清扫和道路洒水作业措施,甘州区在落实主干道路洒水作业的同时,重点抓好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欧式街和南二环路机械化清扫和道路洒水作业(各县区政府负责)。
4.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章制度。制定《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办法》,规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制定《张掖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燃煤锅炉关停、淘汰、建设及污染物排放要求;制定《张掖市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范工业企业各类原辅材料、固体废物堆存活动;制定《张掖市城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制度》,适时启动“四限”措施(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张掖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渣土、商砼车辆资质管理与备案管理办法》和《渣土、商砼车辆运输管理办法》,规范渣土、商砼车辆运营;制定《城区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完善禁行、限行措施,禁止高污染车辆进城通行(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张掖市煤炭经营市场管理办法》,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范煤炭市场,管控煤炭质量(市工信委负责)。制定《张掖市餐饮服务业管理办法》和《张掖市露天烧烤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规范环境卫生整治、环卫作业、垃圾管理、居民生活物料堆场、道路清扫洒水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中长期(2015年11月—2017年12月)工作任务
在巩固近期各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新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新要求,全面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排放,全面落实六项污染防治任务。
1.燃煤污染防治。加快市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完善热网工程,逐年拆除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采暖锅炉(甘州区政府、市建设局负责)。热网覆盖范围外所有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到2017年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工信委负责工业锅炉改造,市建设局负责生活锅炉改造,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治理改造补助资金)。制定煤炭市场整合方案,严格规范煤炭经营网点(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工信委配合)。制定地方性工业用煤、民用煤质量标准,严禁劣质煤流入市区(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2.工业污染防治。实施重点工业大气排放源企业除尘、脱硫、脱硝深度治理;对重点企业堆煤场、卸料口、卸灰口、工业渣场以及厂区扬尘等无组织排放情况逐点排摸并限期治理,对露天堆放的大型煤场、料场建立密闭料仓及传送装置,进行覆盖或建设干雾抑尘等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采取覆绿、铺盖、硬化等措施进行治理。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按照项目向园区集中的要求,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出城进园,缓解城区环境压力(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配合)。加快大气重污染行业及落后产能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对影响大气环境的小作坊、小工业企业限期搬迁或改造,对无经营资质的,依法关闭(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工信委配合)。
3.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对路面破损严重的道路及背街小巷裸露地段进行全面维护(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建设局配合)。开展道路绿化、硬化,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各县区政府负责)。学校操场、运动场、厂区裸地、单位及居住小区等裸露地段要绿化硬化,不宜绿化的要实施生态硬化、表面固化(各县区政府负责)。实行渣土车、商砼车辆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安装GPS定位系统及限速仪,指定行驶路线,联合开展路查,防止道路遗撒(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张掖公路管理局配合)。
4.社会生活污染防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各县区政府负责)。适时开启喷灌设备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实施冲洗降尘作业,减少植被积尘(各县区政府负责)。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和殡葬祭祀行为,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产品。环境敏感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不按规定区域、时限、品种等要求燃放鞭炮的依法查处(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安监局配合);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推动居民小火炉自然退出(各县区政府负责,市房管局、建设局配合)。
5.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立全市机动车尾气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在用机动车尾气监测路查和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监管,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淘汰信息管理平台(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禁止黄标车和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行,禁止过境大型货运车辆进城通行,主城区范围内24小时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农用车辆通行(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加快淘汰不达标机动车和黄标车(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合理布局建设机动车加气站,对运行时间长、污染排放量大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实施“油改气”,鼓励私家车进行“双燃料”改装(市工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做好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建成区内餐饮业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烟道,做到达标排放(各县区政府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环保局配合)。划定集中经营场所,对城区烧烤食品摊点进行集中管理,市区主要街道和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各县区政府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创新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方法
(一)推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模式。按照“界定清晰、方便管理、条块结合”的要求,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各街道、乡镇合理设置大气污染管理网格,把城区内所有企业、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实行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领导包抓,对污染源进行全天候、全方位、不间断巡查管控。落实日常监管队伍,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做到底数清、职责清、区域清和巡查到位、管控到位、整改到位。
(二)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张掖市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保和气象部门要积极做好大气环境质量和日常气象条件的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或市政府规定的特定时段,对高排放工业企业实行停产减排措施,禁止拆迁、土石方开挖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三)健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按照“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环保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严厉打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四)实行大气监管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要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受到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
(一)落实工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环保、发改、工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管理和考核,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健全完善评价和考核体系。各县(区)、各部门也要建立和完善评价、考核体系,明确工作任务、职责,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大督查督办。完善由督查、环保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督办机制,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查督办,重点督查燃煤锅炉监管、小火炉管理、扬尘污染防治、餐饮业油烟治理、垃圾焚烧查处、燃煤销售市场监管等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严格考评问责。因同一问题多次被督办的单位,由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能按期完成阶段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县(区)、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的县(区)和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