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4〕91号)要求,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重心下移、方便办事”和“对应承接”的原则,经市政府2015年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50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向县(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25项;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2项;市县(区)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9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县(区)的项目,县(区)政府要接住管好;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主体、要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社会知晓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放管并重,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汇总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市级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0项)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