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10 15:0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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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5年1月7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2007年7月11日印发的《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5年1月7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丝路明珠金张掖、努力同全国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张掖经济转型跨越、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共同繁荣和生态绿色可持续。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要在法定期限内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并严格执行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制定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六、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健全完善制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严格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严格执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方面的决定。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市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干部任免有关事宜;

(四)研究需要报请市委同意或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单位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重要请示事项;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原则上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四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安排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安排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对涉及多部门配合协调的专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专项工作事宜。

四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原则上在下季度首月的上旬召开。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前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对县(区)、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市长助理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的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要求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要求参加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九、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政府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传真、网络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层层转发,对上级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一般不再发文。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公文电子化传输,非涉密文件通过政务办公系统发布,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能,降低办公运行成本。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病因事需要外出的,按程序审批报告。外出人员返回后,要及时销假。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国内考察学习活动,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改进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议,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检查调研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车辆和随行人员,人员较多时集中乘车。

六十四、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和批准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部门和地方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