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30 10:50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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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4〕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调整方案

(市人社局 2014年9月29日)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借鉴参照省内其他地区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在对我市医保基金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原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学生40元,低保人员20元,调整为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中低保人员40元),大专院校学生80元,其他学校学生60元。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

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住院费报销起付标准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00元、500元、700元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00元、30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500元、700元和1000元。

(二)城镇职工、居民在异地居住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按照统筹区内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三)城镇职工、居民在统筹区外就医和出差、探亲、学习期间发生的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省内2000元,省外3000元。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其起付标准按住院医院的40%执行,在三级医院住院及统筹区外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其他参保人员同样对待,统一按上述1、2、3条标准执行。

在抓好调整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调整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