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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4〕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9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作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主体责任。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一)优化公立医院资源。按照全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规划。每千名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排名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各自工作。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全面推进高台、山丹、民乐、肃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最迟于2014年11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县级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新机制来解决。落实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参照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497号)要求,高台、山丹、民乐、肃南4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合理调整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患者增加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各试点县在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时,要注意县区间的价格衔接,最迟于2015年1月底前由试点县政府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市发改(物价)、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市发改(物价)、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医改办意见后批复试点县政府,同时报省发改(物价)、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和省医改办备案。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按照省编办等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甘机编办〔2014〕13号),逐步完成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核定。按需设岗,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全面推行全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优化人员结构,按标准合理配置医师、护士、药师和医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法报酬。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医院内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度,强化成本控制意识。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率占药物总量的50%以上,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药品配送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及时向市卫生局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卫生局提请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惩处。(市卫生局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按照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完善公立医院政府监管制度,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推行院长负责制。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315”模式。(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服务规范、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服务管理机制,积极引导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社、常见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区、疑难危重再转诊”的目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制订分级诊疗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充分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别。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共同负责)
(八)突出中医药特色。认真落实中医药建设发展扶持政策,将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提高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标准的1.5倍,落实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政策,落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中医药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从管理人才、专科专病等内涵建设上着力加强中医院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将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全部建成集聚中医人才、集成中医专科、集萃中医特色、集纳中医成果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中心。从设置综合治疗室、床位配备、人才培养、考核中医药业务量等方面强化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不断提升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成业务用房宽畅、中医设施先进、中医技术全面、中医特色明显、中医氛围浓厚的中医病区。巩固提高中医药工作先进示范县区创建水平。(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九)放宽准入条件。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共同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共同负责)
(十二)推动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争取建立社会办医联系点,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社会办医在人才流动、土地、规划和投资补助等政策方面大胆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取得突破。(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巩固在97%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2014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分别提高到80元、7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十三)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省上统一部署和工作进度要求,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可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十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全面规范推行门诊总额预付、门诊按人头付费、门诊单病种付费;推行住院总额预付、住院单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服务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按照省上统一安排,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项准备,按要求及时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继续开展新农合儿童白血病等27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县(区)也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适时实施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提高统筹质量。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政府金融办参与)
(十七)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按照省上规定,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市政府金融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共同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品种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3〕254号)。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继续招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十八)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医改工作及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严格执行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上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严禁各县(区)私自扩大基本药物品种。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
(十九)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市工信委、市卫生局共同负责)
(二十)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制定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强化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结合我市实际,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按照省上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收入挂钩。(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二十一)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纳入乡村医生收入。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长效补助机制,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区)财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适时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和经费总额包干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村群众健康服务机制,加大常见病预防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力度。成立由乡镇包村干部任组长,驻村计划生育专干、社长、村医和掌握中医适宜技术较好的人员为成员的村卫生室健康管理小组,重点抓好慢性病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3〕107号)要求,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对完成标准化建设的每个村卫生室给予一定补助。(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秩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
(二十二)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全面整治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健全完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参与)
(二十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
(二十四)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省上统一安排,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改革药价形成机制,改进药品定价方法,不断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重点解决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化整合项目内容,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以县(区)为重点,探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以及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积极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口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省上统一安排,统筹制定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业务规范和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启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开展试点监测评估。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继续开展中医药五级师承教育、西医学习中医等中医药人才传承和创新工程。(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大医务人员“四排队”、医疗机构“八排队”等22项监管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健全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制度,切实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积极维护患者权益,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共同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负责)
(三十)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开展对城乡居民健康影响较大的重大慢性疾病防治研究。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步伐,支持创办品牌化企业和开发品牌产品。扶持公司、企业、药农集约化生产经营地产大宗中药材。大力促进中医药文化、养生、养老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加大中药材附加值提升技术研究,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加大院内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和应用开发力度。(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改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省医改领导小组、各自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对县(区)的指导与监督,共同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县(区)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法规。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各县(区)政府等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