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推进生态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7 17:3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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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4〕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推进生态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张掖市推进生态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生态工业发展,根据《甘肃省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扎实推进工业转型跨越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14〕67号),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一)推进生态工业发展成绩突出,综合指标完成较好的县区政府。

(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创建名牌有突出成绩的工业企业。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县区政府的考核奖励

工业综合指标奖:县区政府按考核得分奖励前两名,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金额5万元。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40分)。以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为基数,完成考核指标得40分;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2.工业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额增长率(35分)。以下达的考核指标为基数,完成考核指标得35分;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10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3.工业企业增值税实际完成增长率(25分)。以市国税局下达县(区)国税局的考核指标为基数,完成考核指标得25分;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每增加1户加10分;新增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每增加1户加5分;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每增加1户加3分。

5.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1分。

6.工业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每增加1户在“主板”上市企业加10分,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加5分,在“新三板”和国内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且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3分。

7.对国家“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考核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个刚性指标,年度内必须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其中任何一个未完成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8.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指标。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10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9.工业安全生产。年内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发生一次较大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一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扣5分。

(二)对工业企业的奖励

1.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升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等途径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4.对当年新投产企业新增用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5.对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甘肃省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市工信委次年1月份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县(区)工业综合指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员工培训、名优商标、名牌产品、技术进步等进行考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二)市财政局负责各项奖励资金的落实。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