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7 17:0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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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4〕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371号)文件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对应联系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红十字会、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张掖火车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发生疫情的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结合疫情形势,在交通站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疫情报告:鼠疫疫情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健康教育:做好以“三报三不”(“三报”即发现病、死旱獭和其他病、死动物要报告、发现疑似鼠疫病人要报告、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要报告,“三不”即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为主的鼠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运动。 

2.3.2 市发改委:紧急动用市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2.3.3 市交通运输局、张掖火车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2.3.4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2.3.5 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新局: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2.3.6 市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2.3.7 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2.3.8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3.9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2.3.10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2.3.11 市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2.3.12 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3.13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2.3.14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2.3.15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2.3.16 电信、移动、联通张掖分公司:积极配合做好通讯保障,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 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各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由县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市上确定。

2.5 鼠疫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5.1 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的专业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2.5.2 应急处置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置的救治机构,市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2005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3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2 预警

3.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Ⅱ级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布,Ⅲ级由市卫生局发布,Ⅳ级由县区级卫生局发布。 

3.2.3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市、县(区)疾控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第五章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区)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5.3 较大鼠疫疫情(III级)的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召开指挥部会议,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援。

5.3.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 

5.3.3 市卫生局在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疫区开展防治工作,分析疫情态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并请求省卫生计生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区)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局。

5.4.2 县(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局。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5.4.3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 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省卫生计生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区)卫生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5.2 市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5.5.3 市卫生局根据县(区)卫生局的请求和实际情况,请求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第六章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级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加强全市鼠疫监测点的能力建设。鼠疫监测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实行系统监测,积累分析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国家“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加强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依据《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鼠疫疫源县和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县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8.3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