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4〕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也快速增多(以下简称“四类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精神以及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展地方融资产业,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四类公司”规范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四类公司”规范发展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四类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四类公司”是指经批准以自有资金开展民间融资、融资服务以及开展投资咨询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近年来,我市“四类公司”融资及融资服务活动日趋活跃,已经成为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主要补充力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广大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丰富了区域金融市场,支持了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由于法律法规不配套、行业监管不到位,“四类公司”运行不规范的问题也日趋突出,有的利率水平已远远超出实体经济主体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有的经营管理混乱,贷款风险隐患较大;有的甚至涉及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地方经济融资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对“四类公司”的规范引导,使其发挥积极作用,降低潜在风险,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着力规范“四类公司”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实体经济、金融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丰富服务方式,支持地方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加快发展。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在充分保护“四类公司”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强对其融资和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四类公司”不能扰乱融资市场秩序、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采取有效方式对经营活动进行规范,以法律为准绳,以金融行业规范为参照,对“四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引导地方融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依法合规运行的地方融资市场秩序
(一)完善地方监管措施。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四类公司”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增强守法经营的意识;引导建立完善内控制度,使“四类公司”阳光化操作、规范化经营;实行违规提示、约谈制度,对“四类公司”运行中的违规问题,采取及时提示、上门谈话等办法予以制止;开展业务培训,通过融资业务训练,提高经办人员按程序办事的能力;建立健全相应统计制度,由下而上报告“四类公司”资金流向、利率等数据,引导“四类公司”成为传统金融的正面补充力量,推动地方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开展“四类公司”经营活动整顿。开展“四类公司”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其民间融资活动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引导其依法经营、合规办事,逐步规范全市融资市场秩序。要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对依法依规经营的“四类公司”,保障其继续开展业务;对超范围经营融资业务的,要限期整顿、责令改正;对违规违法经营的“四类公司”,将其违规行为报告上级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通过进一步强化地方融资市场管理,规范“四类公司”投融资活动,维护地方融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决打击“四类公司”违法行为。“四类公司”交易行为必须守住“四条底线”,一是确保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放贷利率或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三是投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的,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四是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核准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政法部门要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以各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利率或费率上限的不予保护,对涉及暴力催贷的严厉打击。“四类公司”违规经营的,由审批部门对应的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局、法院要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警示民间投融资主体遵纪守法,教育人民群众对非法金融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四类公司”机关对应部门具体管理的监管体制。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组织领导,市、县(区)设立金融办机构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没有设立金融办机构的由政府办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信委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商务局负责典当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商局负责投资(咨询)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审批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办法,采取县(区)和部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落实“四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区)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发展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成立规范地方融资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形成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抓,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二次以上,切实维护融资市场秩序稳定。
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等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定期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实施非现场监管和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示;对出现的违规行为,依照《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严肃处理。
工信委:负责本辖区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理责任,对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对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典当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典当公司设立、变更等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加大现场检查和定期抽查力度,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典当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四类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宣传、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加强对本辖区“四类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流动性资金的监测、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存在的问题。牵头建立“影子银行”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制度,逐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影子银行”业务监测,防范融资风险向银行系统转移,维护金融稳定。
银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商业银行给相关公司提供虚假银行对账单、资信证明等违规行为进行整顿清查,依规严肃处理。
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四类公司”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高息放贷、涉黑讨债、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扎实开展地方融资市场秩序规范整顿活动
每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四类公司”规范整顿活动。通过有组织的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四类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做好整改、规范工作。
1.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整顿非法融资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不走过场,务求实效,扎实做好整治规范工作。
2.精心安排部署,明确检查任务、要求和责任。严查扰乱融资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防止风险积聚。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融资行为的典型案例,警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金融。
4.对在规范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案件和隐患,要加强合作、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早处置、早解决、早结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切实提高非法融资案件的执行率。同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规范地方融资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融资市场秩序规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张掖市规范地方融资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文池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维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丁荣善 市工信委主任
朱 海 市商务局局长
王兴凯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刘满年 市工商局副局长
毛建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晓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石建平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行长
王玉琴 张掖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周维军(兼),副主任刘满年。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联席会议,研究地方融资市场有关问题,为领导小组推动工作提供依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三)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地方融资市场检查;
(四)配合做好省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范地方融资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县(区)开展融资市场秩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区)“四类公司”规范和监管工作情况,抽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及执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财务账簿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部门职能作出行政处理,对严重违法行为建议审批机关吊销有关证照。对因规范整治工作不力的县(区),发生严重扰乱融资市场秩序问题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各县(区)政府也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协调推进融资市场秩序规范整治工作,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规范融资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张掖市规范地方融资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