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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4〕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张政办发〔2009〕51号文件印发的《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道路上发生,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1.5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1.5.1 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1.5.2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3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4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机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和高速公路张掖段交管、运营、路政、养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拨打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对监测、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公安交管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3.3 信息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3.1 事故发生信息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3.2 现场情况信息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交通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保险公司等)。
3.3.3 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共享。
3.3.4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监察、安监部门和检察院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涉及“两客一危”运输车辆事故,还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
3.3.5 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保险公司共享。
3.3.6 事故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同时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报送。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等渠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交通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县(区)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事发地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区)、市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向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3 响应措施
4.3.1 分级负责
一般(Ⅳ级)交通事故由县(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交通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并成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工作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4.3.2 现场警戒
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等警示设备。高速公路还应当停放警车示警,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4.3.3 险情处置
公安交管部门通知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和伤亡人员现场救护。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医务人员、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事故涉及危险物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通知环保部门处置,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4.3.4 现场勘验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开展事故调查,控制肇事嫌疑人。
4.3.5 交通恢复
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尽快恢复交通。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正常通行的,交通、公路或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抢通道路并维修损坏设施。
4.4 新闻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发布信息。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指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5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本级政府决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开展事故伤亡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理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过程中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垫付。
5.3 社会保险
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等有关规定,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总结
公安交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有关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或专家联合对事故原因、责任和相关影响进行调查,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5.5 奖惩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市、县(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都有参与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公安交管部门要牵头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能,统筹规划,建设车辆救援管理体系,统一布设施救站点,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健全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公安、交通、卫生、安监、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处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车辆、设备器材,科学确定配备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应急处置中能迅速调用。
6.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公安局在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市教育局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宣传。团市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能力。
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性的培训演练。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公安局备案。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高速公路沿线县(区)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3.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