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印发张掖市加快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09 16:59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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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4〕114号

甘州区、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加快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张掖市加快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

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7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0号)要求,为确保完成全市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增强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小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采掘机械化程度低,管理和培训难以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差,极易发生事故。近年来,全市开展的煤矿停产整顿工作事实证明,关闭退出小煤矿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同时,关闭退出小煤矿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产业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明确要求,2014年也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给予资金奖励的最后一年。为此,相关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关闭退出小煤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7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0号)要求,抓住2012年以来煤炭行业出现产能过剩、价格下跌、企业亏损等煤炭供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利时机,运用市场倒逼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开展省政府确定的我市12户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确保年底前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淘汰煤矿落后产能、煤矿关闭退出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确保2014年底前全面关闭退出12处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其中:肃南县8处,分别是肃南县祁青吊大板野马大泉煤矿(3万吨/年)、肃南县铧尖吊沟煤矿(3万吨/年)、肃南县铧尖乡吊沟脑煤矿(2万吨/年)、肃南县建斌煤矿(2万吨/年)、肃南县文革煤矿(2万吨/年)、肃南县铧尖国辉煤矿(2万吨/年)、肃南县马营有才煤矿(2万吨/年)、肃南县南大坂北滩煤矿(2万吨/年);山丹县3处,分别是山丹县爱国煤矿(3万吨/年)、山丹县王开选煤矿(2万吨/年)、山丹县丰泽煤矿(1万吨/年);甘州区1处,张掖市平山湖蒙古族乡白乱山煤矿(2万吨/年)。

三、小煤矿关闭退出标准、程序及实施主体

(一)关闭退出标准

1.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

2.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和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拆除矿井地面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关闭退出程序

1.制定方案。各产煤县(区)政府制定下发小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明确关闭矿井名单。

2.发布公告。各产煤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关闭矿井决定,在新闻媒体及矿区发布关闭退出小煤矿公告,并及时告知各关闭退出小煤矿。

3.吊销证照。由各产煤县(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关闭退出小煤矿相关证照,并逐级向各颁证部门上报申请吊(注)销文件材料,由颁证部门依法予以吊(注)销。

4.实施关闭。由各产煤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将小煤矿关闭到位。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生产。

5.组织验收。对关闭退出的小煤矿实行三级验收,由县(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市政府组织验收;市政府验收合格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核实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6.兑现奖补。各产煤县(区)政府对关闭退出符合奖补条件的煤矿发放奖励补助资金。

(三)关闭退出实施主体

按照隶属关系,各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由煤矿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

四、时间安排及关闭矿井档案建立

(一)时间安排。9月25日前,各产煤县(区)政府制定下发本辖区小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发布公告;10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关闭退出小煤矿相关证照,完成各矿井的关闭工作;11月10日前,县(区)政府按关闭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11月25日前,市政府组织对各关闭煤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政府核实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闭矿井档案建立。各产煤县(区)必须按要求建立关闭煤矿档案,并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保存。关闭档案包括:

1.县(区)关闭煤矿工作实施方案;

2.县(区)政府关闭小煤矿决定;

3.本行政辖区小煤矿关闭公告;

4.关闭煤矿基本情况表;

5.关闭煤矿的告知书;

6.关闭煤矿初步验收表格;

7.关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及封闭照片(关闭前后所有井口、地面等);

8.关闭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各类证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

10.相关图纸资料: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矿井储量计算图等;

11.关闭工作总结及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12.其他煤矿资料。

五、小煤矿关闭退出的支持政策

对年内全面完成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的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以下简称“奖补”)。

(一)奖补条件

1.关闭退出验收合格;

2.关闭档案资料齐全,所载内容与各类证照或批复文件等有效证件材料相一致;

3.在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中,未享受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4.无阻扰本矿或其他煤矿关闭工作行为。

(二)奖补办法

1.省财政已将核定关闭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的财政奖补资金的70%一次性预拨付相关县(区),剩余部分的70%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预拨,与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一并使用。年底,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安排我市奖补资金总量和市、县(区)政府对小煤矿关闭退出检查验收情况,经省、市政府审核确认后,依据相关政策多退少补,市、县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没有完成关闭任务的扣回预拨资金。

2.对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2013年1月1日采矿证未到期的,在省上有关部门将剩余资源量采矿权价款省级财政留成部分退还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也要将相应留成部分退还关闭小煤矿。

3.安监部门及时退还关闭退出小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等。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统一协调解决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产煤县(区)政府是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完善“一矿一策、一矿一个工作班子”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依法依规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开展。

(二)过细开展工作,增强工作实效。相关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小煤矿关闭退出的政策规定,深入研究政策,吃透政策精神,用足用好政策,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进行。要全面细致进行调查摸底,深入研究每个关闭小煤矿的具体情况,掌握真实情况,区别具体情况,分类逐个研究制定关闭退出方案,增强关闭退出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深入研究关闭退出方案中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及时制定关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情况的应对预案,确保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建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产煤县(区)在每月月底前必须将本辖区关闭退出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行政监察。相关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方案、程序、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严守纪律,把好底线,依法依规把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已将我市12户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年底完不成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区)和相关责任人,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