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9 18:30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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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3〕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张掖市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农产品安全大市的意见》(市委发〔2013〕26号),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建设以绿色有机为标志的农产品安全大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条件对辖区内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进行统一规划,并对产地环境安全予以严格保护。

农业、林业、畜牧、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服务职责。

第四条 农产品安全生产严格落实“一严格、五禁止”规定。

(一)严格落实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禁用清单”;

(二)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繁育、销售和使用转基因种子经营活动;

(三)严禁使用违禁肥料和农药;

(四)严禁使用违禁饲料、兽药和添加剂;

(五)严禁使用违禁食品添加剂;

(六)严禁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五条 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一)县区政府应建立面源污染源头控制、末端治理及宏观管理措施等监督管理体系;

(二)农业技术部门应按照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标准,开展土地质量检测,划分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区域;

(三)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产地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机制,设立产地环境质量长期定点定位监测点,开展土壤、大气、水源等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组织环境影响动态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

第六条 依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一)市、县区农业、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等经营档案,记载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手人,并保存2年以上;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科学使用指导,规范生产经营者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

(五)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除依法追究生产者、经营者责任外,还应当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 加快推广落实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

(一)农业技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示范园(区)建设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推广规范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推进标准化生产;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开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抽样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检查,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落实标准化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四)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完整记录农产品生产、加工、检验和销售过程,作为农产品质量追溯依据。

第八条 依法引导农业行业协会规范经营行为。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和引导农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推动其发挥行业组织功能;

(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修订完善协会章程,组织会员企业按照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要求,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协会每年底应当组织会员企业,面向社会公布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信息,公开承诺遵守“一严格、五禁止”的规定。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制种行业实施严格安全监管。凡从事粮食作物制种经营的企业,必须与经营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保证书,公开承诺不在张掖从事繁育、销售和使用转基因种子的经营活动,从源头上确保国家玉米制种基地种子生产的绝对安全。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大力扶持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对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予以资金扶持和项目倾斜,对取得绿色有机资格认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违法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其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兽医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从事粮食作物制种经营的企业,违反承诺保证的,由其经营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封,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或者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由其生产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张掖市粮食作物制种企业种子生产经营公开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