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3〕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部分审批权的决定》(甘政发〔2012〕10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要求,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和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该取消的取消,该转移的转移,该下放的下放,市上只保留应该管、能管好的项目要求。经市政府2013年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及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62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8项;合并和调整11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抓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摸底核实,主动清理规范,应当保留的要提出明确意见,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取消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搞变相审批;对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明确审批责任,规范管理运行,加强效能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市级政府部门第八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