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9 16:31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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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3〕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时限要求

(一)基本原则。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要坚持应保尽保、

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由市民政局指导各县区按照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98号令和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组织实施。要重点清理“拆户拼户保”、“福利保”、“政策搭车”、“轮流坐庄”、“优亲厚友”、“平均发放”等不符合低保政策的违规行为,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清理规范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时限要求。2013年9月全面展开,11月底前结束。12月初,市上组织对各县区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并准备迎接省上的专项督查。

二、重点内容和具体政策

(一)规范保障类别。清理和规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保障类别,按省的规定统一划分为四个类别,与之不相符的要逐步过渡到按四类施保。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县区政府要参照2013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的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合理确定符合本县区实际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规范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本地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四)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不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类条件和不予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和条件。

(五)创新认定机制。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方式方法,确保低保对象认定程序和办法更加便捷、操作更加顺畅、结果更加准确。在完成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区可选择以下方法确定低保对象;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必须符合国发45号文件和省政府98号令有关精神。

方法一: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法”的认定办法。按照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收入与重大支出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通过量化分析、综合测评的办法认定低保对象。

方法二:村民小组群众推荐和建制村民主评议相结合的认定办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民政助理员逐户递发民主推荐表,每户以记名或无记名方式,按申请低保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由乡镇干部汇总后,对该村民小组群众推荐情况进行总排序;也可采取召开村民小组村民大会投票的方式确定排序。之后,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民政助理员主持、村委会协助进行建制村民主评议,可采取先评一、二类再评三、四类的办法,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后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保障对象。

(六)加强动态管理。一是实行有效期管理办法。清理和规范后,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二类2年和三、四类1年的有效期管理,在清理和规范及日常审核审批过程中,应在低保证上标明有效期限。有效期满后,县区民政部门要利用媒体提前1个月发布到期低保对象公告,需要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经乡镇政府受理后按程序重新审核、民政部门重新审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二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按照国发45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的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受理机构和保障对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定期报告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由驻村干部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配合,每半年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口、财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其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对在有效期内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通过实行有效期管理和定期入户核查、定期报告等制度,全面推进和落实动态管理。

(七)实行分类指导。由于各县区农村低保工作情况不尽相同,在清理和规范工作中,要着眼本地实际,在现有农村低保人数、保障面的基础上,根据乡镇、村组之间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科学施保,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农村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98号令和本通知有关要求,明确政策,强化责任,严密组织,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努力构建起制度健全、标准科学、对象准确、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农村低保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乡镇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将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工作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农村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农村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政策宣传,坚持依法施保。结合清理和规范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98号令等政策法规,不断扩大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度。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政策,切实做到先学一步、深学一点,做到依法决策、分类指导、规范操作。各级民政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全面、系统、undefined主动学习,做到熟知政策、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要采取电视宣传、入户宣传、学习培训等方式,对群众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努力使群众和社会知晓政策、了解程序、依法享受低保。要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形式,加大对县区、乡镇和村级经办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熟悉掌握政策,严格按规范操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确保稳步推进。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认定机制、保障类别、分类条件和时限要求开展清理和规范工作,绝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要严把入户核查、评议公示、审批审核等关键环节,落实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流程,切实做到清理和规范过程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率。要始终把维护稳定贯穿到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全过程,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健康开展、稳步推进。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把农村低保工作这一惠民举措落实好。清理和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清理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清退人数等),以县(区)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