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9 16:29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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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3〕157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控制和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要求》(市委发〔2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会议费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认真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勤俭、节约办会;

(二)分类补助,定额控制。依据会议内容、规模等标准对会议费实行财政分类补助、专项额度或综合定额控制;

(三)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严肃会议管理纪律和财经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四)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会议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会议费的财政补助办法

第四条 会议费实行分类补助,具体为:

(一)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或承办的其他大型会议经费列入市级专项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以下统称为一类会议);

(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换届会议经费列入市级专项预算,实行单项审批管理(以下统称为二类会议);

(三)市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县区主要领导干部会议等;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执委(联席)会议;各部门、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每年或不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各领导小组、委员会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全体会议等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实行“核定总额,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办法(以下统称为三类会议)。

上述规定以外的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不予补助。

第五条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按照相应会议类别列入其常设机构所在单位或挂靠单位执行财政补助办法。

第三章 会议费的财政补助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会议费的财政补助和开支标准根据会议天数、人数、地点、综合费用定额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财政补助会议费的会议天数控制标准为:

(一)一类会议按法律、章程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会期确定;

(二)二类会议时间控制在一天,会议报到、返程共加一天;

(三)三类会议中,市委全委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等全市性大型会议时间控制在一天以内,一般性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

第八条 财政补助会议费的会议人数控制标准为:

(一)一类会议代表(含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下同)按法律、章程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人数确定,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20%;

(二)二类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300人,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15%;

(三)三类会议中,市委全委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等全市性大型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300人,一般性工作会议、专业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10%。

第九条 召开会议,应当首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会议形式。确需集中召集开会的,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场所。内部场所不具备承接会议条件的,可以租用外部场所。

租用外部场所召开会议实行政府定点管理。定点饭店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及收费标准以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的为准。

单位租用外部场所开会,应在定点饭店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统一确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

第十条 会议费的综合费用定额包括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含租车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和无固定收入会议代表参加法定会议期间的误工补贴费等)。

召开会议涉及评比达标表彰事项的经费不包含在会议费综合费用定额中。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经备案审批后,所需经费实行单列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综合费用定额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结合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服务价格情况,分别确定各类会议综合费用的开支标准上限。一类会议每人每天38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280元,三类会议按定额纳入部门预算包干使用。

本办法执行中若因物价变动等因素需对会议费的综合费用开支标准上限进行动态调整时,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予以发布。

第四章 会议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从严审批和预算管理制度。召开会议,先按会议管理规定报请审批。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予安排或支付会议费。

第十三条 年度会议费预算经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列入财政预算,报请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召开一类、二类会议按会议管理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会议主办单位提出会议费详细预算和申请经费书面报告,并附送会议审批、会议通知等文件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按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召开三类会议按会议管理规定报经批准后,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议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加强对会议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标准,全面、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议费开支应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

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和规定的天数、人数、形式承办会议。

在甘州区城区召开的会议,城区单位(选区)的参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除法定必须住会的外,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第十八条 会议费在综合费用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会议费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为召开会议而临时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由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经批准处置财产物资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除零星支出外,其他支出原则上应直接支付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管理应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会议费用途;

(二)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会议费;

(三)以会议之名发放补贴、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四)公款组织参会人员游览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五)超标准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

(六)到国家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七)借举办会议的名义向县区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38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