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3〕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秩序和交通文明程度、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大幅提升的目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严格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保障、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严禁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逐步推行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信用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按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吊销相应资质。
(二)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对长途客运班线和沿线道路通行环境开展安全适应性评估,调整完善班线客运企业客车发车时间,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准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车信息化数据库,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夜间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白天限速的80%。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三)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负全责,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省、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并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深入排查长途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安全性能和客运线路安全隐患,督促客运企业落实长途客运线路驾驶人消除疲劳驾驶安全隐患等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安部门要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车辆检验范围。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四)严格机动车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划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用地,并减免相关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标准的驾驶人考试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考试制度,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在复杂路面、恶劣天气及夜间等条件下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建立驾驶证申请人互联网预约考试和考试结果查询窗口。要按标准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中心,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业机械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
(五)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管、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管理,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教学大纲和学时;会同公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驾驶人培训机构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规范驾驶人培训市场,达到布局合理,避免无序竞争。
(六)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条件审核、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档案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重点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实行异地机动车和驾驶证备案登记制度,对备案登记1年以上的,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可直接办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业务;要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责令企业解除聘用合同。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七)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鼓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所辖各县(区)设立报废汽车回收分支机构或网点,方便当地群众就近交售报废机动车。会同财政部门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流程,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力度。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自行解体变卖、年久保管不善灭失等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后,按照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八)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暂停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农业机械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强化对车用气瓶、危运罐车罐体(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以及流动式起重机械(含叉车)的检验,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要向社会公告,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停止运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经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后,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网和检测数据及监控视频、图片的实时传输。强化危运车辆罐体、非传统能源汽车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校车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在规划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时,要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县(区)教育部门要监督落实在校车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逐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行GPS监控平台,落实专人值守,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示、警告;要增设中小学生道路安全教育课,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教职工和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十)强化非机动车安全监管。工信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车辆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发改、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城建、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按照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实行“三同时”的通知》(甘公(交)发〔2012〕31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达不到规定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信息可变提示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要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对校园周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责令相关部门在校园周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十三)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政发〔2012〕157号)、《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09〕51号),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预案,组织协调公安、交通、民政、医疗、消防、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体系。要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施救水平。各县(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并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演练。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1〕154号)等规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险协会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力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确保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
(十四)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的作用,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甘政办发〔2011〕287号),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区)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严格整改验收,对因隐患整改不落实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建立管理信息库,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公路管理、养护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建设、规划部门要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完善换乘枢纽停车场建设。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和检查验收。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严格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把“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2015年底前,完成80%的农村道路铺设沥青水泥路面和交通安全改造任务,6县(区)全部达到“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创建标准。各县(区)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与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创新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发〔2011〕17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发〔2012〕312号)要求,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乡(镇)政府要设立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农安办”),由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长担任主任,各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1名民警兼任副主任,并从乡(镇)政府现有干部中落实2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每个行政村(社区)要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由村(社区)干部兼任,做好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要合理规划和设立乡(镇)交警中队,适当增加农村交通协管员。按照《张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安派出所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张公发〔2012〕61号)要求,要不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及勤务模式,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疏导交通拥堵、纠正交通违章、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交通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及组织抢救伤员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任务,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乡(镇)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整合警力,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帮助指导派出所制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七)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大道路巡逻执勤管理力度,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六必查”(乘车人数、驾驶时间、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报废车、拼装车、非法改装和组装车上路行驶,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要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纠违。县(区)政府要制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十八)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认真落实《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效果。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监控、诱导、气象监测、信息发布等交通安全设施,稳步推进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建设。新建高速公路要将交通智能监控系统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规划,重点路段建立24小时全视频监控系统。要建立完善高速公路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效能。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依托新建二级以上公路沿线预埋光纤和龙门架、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等资源,建设集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号牌识别、区域监控、图像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监控系统,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公安边界接入平台联通至公安网,共享公路收费站出入车辆的相关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法效能。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积极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司法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将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提高学生安全防护意识。要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议,宣传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宣传部门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主导作用,并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经营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免费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主体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驾驶人、职工、学生的交通安全素质,杜绝交通违法,倡导文明交通。提升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进一步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客运企业、中小学校、公路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针对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客货运驾驶人、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行为特点和需求,编制实用的文明交通系列读本和音像资料,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体系;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文学、艺术、影视、歌曲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培育承载现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6个月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谈。一年内发生死亡5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2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十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含在外辖区发生的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每季度、县(区)政府每月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半年、全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87号)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根据全市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上级规定的经费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监督运输企业按比例足额提取交通安全费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工作,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同级政府足额保障;办公用房建设经费和维修经费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由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积极上报审批,政府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办公和业务用房建设所需土地及相关规费由同级政府负担或减免。落实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及养护部门县级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和增长机制,以及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执法人员防尘、防暑、防寒等津补贴,将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